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4日评论字数 1414阅读4分42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案例: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要旨

刑事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两者不能简单相互替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1日,莫斐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粤A×××××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下简称粤A×××××/粤A×××××车)搭载唐某鉴从湖南省宜章出发前往广东省广州。当天23时45分许,莫斐驾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891公里+100米处时,车辆向左侧翻在道路中心水泥隔离墙上,致使车上装载的两个集装箱中后面的一个集装箱跌落到对向北行车道,碰刮在北行车道行驶由罗洪贞驾驶的湘B×××××大型卧铺客车左侧车身后,再碰撞尾随大型卧铺客车行驶的由蒋某立驾驶的琼A×××××小型轿车(琼A×××××小型轿车被碰撞后断裂成前后两截,后半部分在碰撞后起火燃烧)。粤A×××××/粤A×××××车在南行车道滑行过程中碰刮中心水泥隔离墙,集装箱在北行车道继续滑行过程中碰撞路边的护栏和花基。事故造成莫斐和乘车人唐某鉴受伤,琼A×××××轿车驾驶员蒋某立、乘车人王某能、杨某娇当场死亡,乘车人高学亮、王中献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粤A×××××/粤A×××××车货物洒漏以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11月1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韶公交认字(2011)第A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莫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蒋某立、王某能、杨某娇、唐某鉴、高学亮、王中献不承担事故责任。莫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4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受害人杨某娇的死亡赔偿金应为477956元、丧葬费2284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7654.5元、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酌情支持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应按何标准计算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发生多人死亡,杨某娇的户口性质虽是农村居民人口,而且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蒋某立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另案处理),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规定,按确定的蒋某立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杨某娇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唐太山、泰顺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支持的问题。唐太山、泰顺公司主张肇事者莫斐已经被刑事处罚,故不应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刑事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两者不能简单相互替代,唐太山、泰顺公司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律师分析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基本没有争议,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是得到法院支持赔偿的,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该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肇事罪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不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以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为由驳回请求;有的法院认为,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广州地区多数法院认为,只要肇事方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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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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