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4-10)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22日评论字数 234阅读0分46秒阅读模式

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2007年4月10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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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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