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201501)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18日评论7字数 5565阅读18分33秒阅读模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

 前   言

目前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长,与此相比,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仍需增强。为正确引导广大市民合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结合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针对日常交通规范意识、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保险理赔等常见问题制定本指引。

广州市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及应对指引(201501)

第一部分 加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降低事故风险成本

积极应对及妥善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贯穿于交通事故发生前后,本部分从交通事故法律风险规避角度出发,分析不同主体交通安全规范要点,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范,提高自身利益保障意识,降低事故发生风险及成本。

一、行人、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范 保安全免过错

近年来行人、非机动车因违法违章行为引起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虽然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审判实践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方赔偿责任适用过错原则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划分赔偿责任[1]

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
事故责任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赔偿责任
全部责任100%无过错0%
主要责任80%次要责任20%
同等责任60%同等责任40%
次要责任40%主要责任60%
无过错10%或20%全部责任90%或80%[2]

[1]该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9条制定。

[2]根据《意见》第1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非都是要机动车负全责,而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道路交通各方参与者遵守交通规范,不仅确保人身安全,而且是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的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二、机动车一方:充分发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风险分担作用

1.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责任,更侧重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商业险目的在于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两者区别详见下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强制性★强制订立交强险合同强制投保自愿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强制承保
合同解除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双方不得协商解除。允许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允许投保人退保

责任限额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保险费率、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自行调整
被保险人有赔偿责任10000元110000元2000元
被保险人无赔偿责任1000元11000元100元
赔偿责任承担无责任赔偿,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归责原则,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购买义务人与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才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例如,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两车互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中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小客车已投保交强险。法院认定第三人损失为40万元,法院首先判决摩托车车主与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在两辆机动车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24万元,剩余16万元再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摩托车车主与小客车车主再各赔8万元。这样,摩托车车主共需赔付20万元(12+8=20万元)。

2.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以外的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险合同分散由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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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险免赔情形。从上表得知,商业险并非对交强险以外不足部分均全额予以赔付,事实上各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商业险合同时,均制定了适用不同情形的免赔条款。特在此列出各保险公司常见的免赔条款和其应履行的相应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车辆驾驶规范,规避交通事故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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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的形式一般指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如事故后逃逸、醉驾、超载等,保险人仅负有对该条款作出提示的义务,不负有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以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正式投保前就向其出示保险条款,保障投保人在投保前清楚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免责情况,

第二部分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冷静处理,三个意识保障权益

人们通常习惯于交通安全的状态,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容易产生较大情绪波动,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首先应当保持镇定,并在第一时间立即停车。广州地区的轻微交通事故[3]发生后当事人可自行拍照留存证据后到快撤理赔点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发生后须按照以下五个步骤正确处置:

[3]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广州交警部门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各方事故车辆可以继续正常行驶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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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意识”保障合法权益

1.报警意识。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4]规定情形以外,事故发生后均应立即向警方报案,由交通警察对现场进行勘察、清理。司法实践中,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尤其在双方对事故现场、车辆损失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时,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对法官查明事实发挥重要的作用。

2.取证意识。发生事故后致人伤亡的,不得不挪动伤者前,可利用手机或其他摄影器材及时拍照、录影存证。对于需要送往医院的,非急迫情形不可使用肇事车辆运送伤者,以免破坏现场,影响交警判断事故责任。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录像保存期限较短,当事人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交警部门申请复制录像保存。

3.保险意识。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到现场勘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分为三类: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交警部门针对三类程序分别出具不同文书,其相应救济程序也各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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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经常把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直接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两者根本区别在于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负的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损害后果所负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如无牌摩托车搭载未戴头盔的乘客与小客车相撞,造成乘客颅脑受伤,乘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乘客无责任,但由于乘客未戴头盔是其受伤的原因之一,所以法院在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在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会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指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受害方主张交通事故损失赔偿,应该遵循依法、合理、有据的原则。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按受害人因事故所受损害程度不同所致费用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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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伤残鉴定程序是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一环,由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且自行委托伤残评定可以待评定结论出来后计算残疾赔偿金再行起诉,故审判实务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伤残等级较为普遍。伤残评定流程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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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需注意两点:一是要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伤残评定机构,增加伤残鉴定结论的说服力。二是注意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且应注意评定时机不可提前。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目前广州地区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起诉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受害人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二是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三是在诉讼中,除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外,可以一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在审判实践中,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常见的间接损失主要包括贬值损失、停运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并非所有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均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审判实践对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的认定如下表: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审判实务认定
直接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予以支持
间接财产损失必要且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予以支持
停运损失仅适用于营运车辆
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赔偿权利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根据其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实践中,受害人户口为城镇居民或受害人人身损害发生时为农业户口,一审终结前依法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广州法院审判实践认为,即使是农业户口,只要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其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也适用城镇标准计算。

★“一证两卡双合同”确保举证充分

广州法院审判实践中发现,受害人户口为农村居民但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时,其所提供的举证材料多形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如雇主出具的工资证明、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虽均属于证明材料,但证明力低于原始证据如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因此建议外来务工人员来穗后积极办理“一证两卡双合同”,以使诉讼中举证充分,有力维护自身利益。

1.暂住证或居住证。外市人员来穗务工后及时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按时续办。有效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可直接证明受害人至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

2.社保卡和银行卡。外来务工人员可直接向社保局等机构办理社保,社保记录可确保受害人在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仍能有力证明其在事发前广州城镇地区工作满一年的事实,另银行卡流水证明则可证明受害人在广州城镇地区生活满一年以上的事实,并且因两卡均属于原始证据,故证明力高于用人单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等证据。

3.房屋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与出租方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即使缺乏书面合同,也应妥善保管支付房租的收据。劳动合同直接证明事发前在广州城镇地区工作满一年,但鉴于目前用人市场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仍未得到广泛落实,因此受害人能提供工资领取流水账目和相应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也可获得支持。

另外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只要受害人提供了本地区居住地公安机关及相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书面证明、本地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事发前被扶养人在本地区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等一系列材料,也可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

注:

[1]该表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9条制定。

[2]根据《意见》第1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3]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广州交警部门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各方事故车辆可以继续正常行驶的交通事故。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完整内容请查阅:

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1-2013年)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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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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