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22日评论1字数 243阅读0分48秒阅读模式

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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