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10个典型案例(2021版)

交通事故律师 2021年6月29日评论字数 4907阅读16分21秒阅读模式
江西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选(2021版)
典型案例1

蒋某琴与张某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事故认定书 | 书证 | 审查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申337号

【裁判要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查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为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依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和认定。

典型案例2

易某连与陈某魁、肖某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驾驶证暂扣 | 无证驾驶 | 追偿权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203号

【裁判要旨】关于驾驶员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证是允许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凭证,持有驾驶证才具有驾驶资格。具体到本案,肖某鑫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已被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其驾驶资格已被公安交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限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肖某鑫不得驾驶机动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处于肖某鑫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此时可以视同肖某鑫“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及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肖某鑫驾驶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太平洋财险兴国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典型案例3

罗某美与刘某谨、刘某松、江西欧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逃逸 | 商业三者险 | 免责条款 | 提示义务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793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该法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某谨(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事发后弃车逃逸、刘某松顶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可以确认。本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保险单中以加粗免责条款字体的醒目标志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能逃逸属于常识,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本案中刘某谨构成肇事逃逸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约定。

典型案例4

李某梅与揭某某、揭志财、刘某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超标电动车 | 交强险 | 投保义务人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811号

【裁判要旨】虽然现有政策未强制要求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交强险,但是由于超标电动车速度较快、重量较重及安全隐患大等,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和损害较国标电动车更大,为更好地保护受害者权益,超标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购买交强险,而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超标电动车购买相关险种提供了渠道,超标电动车所有人不论从降低自身损失还是从保护第三者权益而言,都应积极购买交强险,否则受害人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得到赔付理应支持。本案中,根据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揭某驾驶的爱玛电动车为电动摩托车,该车所有人本应购买交强险,但是未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可知,原审法院判定揭志财、刘某薇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受害人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5

章某华与朱某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 合理住院期限 | 挂床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781号

【裁判要旨】为避免受害人通过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增加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对受害人合理的住院期限不应仅凭其提交的出院证明予以认定,而应该同时参照病程记录、鉴定报告等意见予以认定。就本案而言:(1)根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函:“鉴定结论中提及的章某华后期针对颈椎病的治疗主要是从2018年6月4日开始的,根据所提供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单,其后期治疗颈椎病时未同时治疗交通事故以外的伤和胃痛,但有复查胸部CT一次。”(2)根据2018年7月8日的病程记录中记载:“骨折已达到临床愈合,具有出院指征”。其后也多以颈椎病治疗记录为主。(3)根据体温记录及病程记录显示,章某华在住院期间存在挂床不住院的情况共计27天,朱某杰也陈述其多次去医院均未见到章某华。结合章某华的伤情、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函及病程记录等信息,酌定支持章某华合理的住院时间为130天,对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合理期限均按照130天计算。

典型案例6

欧阳某华与颜某明、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车辆登记所有人 | 运行支配 | 运行利益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639号

【裁判要旨】案涉车辆虽然登记于大搜车南昌分公司名下,但该车系案外人贺强借他人名义用以租代购的方式从在淘宝网平台“弹个车汽车旗舰店”取得,并不由大搜车南昌分公司控制和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取得车辆实际控制权的贺某强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大搜车南昌分公司将该车交与贺强使用,并无过错。对于贺某强又将车辆借用给颜某林,该车在维修期间被颜某明自行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均与大搜车南昌分公司无关联。原审判决认定大搜车南昌分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案例7

魏某强与邓某琦、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逃逸 | 人身安全威胁 | 离开现场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400号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邓某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同时,围观人员的言语让邓某琦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邓某琦在他人劝说下离开现场回到公司,在公司管理人员陪同下到达交警部门处理事故。邓某琦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交警部门虽作出逃逸的认定并进行处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认定邓文琦的行为不构成逃逸,判决人保财险宜春分公司给付赔偿金,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案例8

黄某明与车某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伤残鉴定 | 单方委托 | 重新鉴定 | 拒不配合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483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黄某明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单方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车某前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鉴于黄明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其单方自行委托鉴定,车奔前作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从事故发生到黄明发现其左侧半月板损伤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不排除系事故后二次受伤导致的可能”等反驳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车某前对黄明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黄某明作为被鉴定对象,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故原判决认定对黄某明主张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未支持黄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并明确告知黄某明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9

王某炉与郏某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宠物犬 | 交通事故责任 | 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616号

【裁判要旨】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郏某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炉饲养的马里努阿犬不负责任,但是事故责任比例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王某炉作为马里努阿犬的所有人、管理人,在遛犬时未拴狗链,对犬只未予以束缚,放任犬只在户外公路上逗留,最终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王某炉对犬只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其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郏某登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时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对本次交通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郏某登作为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对王某炉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10

刘某美与熊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调解协议 | 显失公平 | 撤销

【案件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664号

【裁判要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11月26日,之后受害人刘某美在医院进行了手术,于2019年12月20日出院,双方当事人2019年12月21日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达成调解。从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及过程上看,该调解协议是在刘某美出院后才形成,刘某美及家属共同参与了调解,不存在刘某美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情形。调解时刘某美方应知晓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等赔偿项目的存在和大致数量,且上述赔偿项目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也进行了列举,双方在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调解协议上签字,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调解协议上刘某美放弃部分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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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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