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赖文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及依据
一、医疗费:26683.2元
证据:广州东仁医院医疗费发票1张,建始县人民医院挂号费1张,门诊收费票据1张;住院费用汇总清单1份,影响诊断报告单1张。
二、后续治疗费:8000元
证据:广州东仁医院《诊断证明书》4:骨折愈合后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大约捌仟元)(8000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住院16天:2013.11.1-2013.11.28《出院记录》
16天×50元/天=800元
四、营养费:2000元
原告受伤严重且被评为玖级伤残
证据:《出院诊断证明》2:注意休息,加强营养。
五、护理费:8480元
护理时间:106天 住院16天+全休三个月陪护一人=106天
护理标准:80元/天
106天×80元/天=8480元
证据:《诊断证明书》5:全休三个月、陪护一人。
六、误工费:10818.97元
误工时间:106天 住院16天+出院后全休三个月=106天
收入标准:37254元/年(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37254元/年)
37254元/月÷365天×106天=10818.97元
证据:《诊断证明书》5:全休三个月。
七、鉴定费:840元 发票1张
八、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
30226.71元/年×20年×20%=120906.84元(2013年标准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0226.71元/年计算)
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玖级伤残);居住证明。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112728.29元
父亲:王XX,1954年11月10日出生,抚养20年(即将临近60岁);
22396.35元/年×20/年×20%÷2=44792.7元
母亲:孔XX,1955年2月9日出生,抚养20年;
22396.35元/年×20/年×20%÷3=44792.7元
儿子:王XX,1997年9月27日出生,抚养1年4个月(16个月);
22396.35元/年÷12/月×16个月×20%÷2=2986.18元
儿子:王XX,2005年05月27日出生,抚养9年;
22396.35元/年×9/年×20%÷2=20156.72元(2013年标准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396.35元/年计算)
证据: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户口薄。
十、交通费:1000元
1、原告家属在原告住院期间进行护理所花费必要交通费;
2、原告出院及伤残鉴定时所花费的必要交通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原告受伤严重,且被评为玖级伤残;被告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共计:312257.31元
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包括:医疗费26683.2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已在医疗费部分支付)
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 ,护理费8480元,误工费10818.97元,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728.29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28580.12元。
(312257.31元-保险公司需赔偿110000元-10000元医疗费)×70%(承担主要责任)-6000元(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28580.12元
诉讼金额共计:128580.12元+110000元=238580.12元
备注:该交通事故案的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及依据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编制制作,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因每一个个案的案情差异均有所不同,如有疑问请咨询本网站律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