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重新鉴定意见书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30日评论1字数 375阅读1分15秒阅读模式

不同意重新鉴定意见书

原告张xx诉被告洪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现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系单方委托为由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原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恳请贵院驳回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原告向贵院提交的司法鉴定系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作出。该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医院疾病诊断书等作出,证据确实充分,结论合理合法。

原告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单方委托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及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复人:

2015年5月10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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