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手损伤条款的理解与应用---夏晴,夏文涛 交通事故律师2298文章78评论 2017年9月26日评论1字数 98阅读0分19秒阅读模式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手损伤条款的理解与应用夏晴,夏文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原载:《法医学杂志》2017年第4期 相关文章酒驾最新检验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2024.3.1施行)新省标:广东省五部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法医临床伤残评定时机汇总广东高院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的通知(粤司发【2023】28号)人体损伤致残重大变化!即使不构成伤残等级,下列14种情形侵权人仍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23年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废止《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的通知(粤鉴协【2022】1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1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17-09-26/4265.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