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时机,是伤残评定的重要问题,涉及公平公正性,过早评定,可能等级偏高,影响加害方利益,反之,影响受害方利益。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伤残的定义须属“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情形,实际上有三个层面的含义:(1)人体损伤须经过及时的、合理的且符合现代临床医学原则的治疗;(2)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达到医疗终结以后,对不可恢复的后果,方可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3)凡是因伤者自身因素或者其他并非加害人过错导致的未能经过及时、恰当治疗的损伤,不能简单按照最终损害后果评定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摘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法律出版社)
以下为本文整理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及司法行政行业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评定时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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