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网络平台对为代驾司机提供返程拼车服务中的损害与拼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7日评论字数 6173阅读20分34秒阅读模式

网络平台对为代驾司机提供返程拼车服务中的损害与拼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徐小银与李晓增、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4)朝民初字第 27695 号

二审:(2015)三中民终字第 04810 号案情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案例要旨】

在网络平台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结束后的返程拼车(顺风车)服务中,拼车车主驾驶的自有车辆不符合安全上路条件且网络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由于拼车车主全责产生交通事故导致作为乘车人的代驾司机受损。拼车车主使用套牌车辆进行返城拼车(顺风车)服务,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且增加了运营风险,网络平台未尽审核、管理之义务,侵害了网络平台使用者代驾司机(乘车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网络平台应与拼车车主对受害人之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徐小银。

被告:李晓增、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

徐小银起诉称:李晓增驾驶肇事车辆与梁万航驾驶的小客车、乔有志驾驶的小客车149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李晓增及肇事车辆内乘车人徐小银受伤,李晓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乔无责任。李晓增系亿心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李晓增系履行职务行为。

梁万航所驾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有交强险,乔有志所驾车辆在华泰财险投保有交强险。

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晓增、亿心公司、平安财险、华泰财险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

法院查明:李晓增驾驶肇事车辆与梁万航驾驶的小客车、乔有志驾驶的停在事故地点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李晓增及肇事车辆内乘车人徐小银受伤。

事故发生后,徐小银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诊治疗。经交警认定,李晓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万航、乔有志无责任。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评定徐小银脾切除构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 40%,徐小银提交了亿心公司 e 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徐小银与亿心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亿心公司称证明目的不认可,亿心公司仅提供信息服务,双方并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协议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回程、接送的约定。李晓增提交了其手机上的APP 页面打印件一组,用以证明其是受雇于亿心公司,并称从 2014 年 1 月起,亿心公司每月给李晓增这样的接送代驾员的司机发放 600 元,李晓增还没有开始领,就发生了本案事故。亿心公司称没有李晓增所说的情况,称其提供的是信息服务。

徐小银在二审中申请证人张宾出庭作证。张宾的证言内容为:张宾与徐小银是同一批做 e 代驾司机的,成为 e 代驾司机需要办入职、培训,向公司交手机钱和号钱,公司发的 DATANG 手机,开通手机号的时候就有了返城车,现在叫“KK 拼车”。在 e 代驾司机端发布公告后,张宾下载了该款软件,在 e 代驾司机端点“返城”,在“KK 拼车”中就能看到司机的位置,在 e 代驾司机端点了返城之后能互相看到对方,也能互相联系,点一下之后电话就直接拨出去了。可以通过支付宝、现金、扣信息费三种方式付费,信息费是由 e 代驾公司扣的。二审庭审中,徐小银申请对李晓增持有的牌移动手机中 e 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维护者、操作者进行鉴定。法院依法确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E 拼车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和操作者为亿心公司。经查, “KK 拼车”的所有人是北京五车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亿心公司是北京五车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投资人。

李晓增于二审中陈述其系经人介绍从事 e 代驾返城车服务,负责的范围为望京、酒仙桥、机场,收费标准是亿心公司确定的,由亿心公司在 e 代驾司机端发布公告;其曾经与亿心公司签过合同,亿心公司未将合同返还给李晓增;签订合同时,李晓增提交其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李晓增驾驶的肇事车辆是外迁到甘肃,当地不接收,又返回北京花乡汽车市场销售的,使用的车牌是外迁之前的车牌。车辆保险于年 7 月份到期后因不能在北京投保,未再续保。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晓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平安财险、华泰财险承保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故平安财险、华泰财险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小银、李晓增主张李晓增系受雇于亿心公司且事故发生时李晓增系履行职务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平安财险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徐小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12000 元。二、华泰财险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徐小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12000 元。三、李晓增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赔偿徐小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 541058.88 元。四、驳回徐小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小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亿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徐小银、李晓增使用的均为亿心公司提供的软件,相关软件只能在亿心公司特定的手机上使用。案发当晚徐小银、李晓增系通过亿心公司的软件平台取得联系,亿心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亿心公司选择李晓增作为返城车驾驶员,未对李晓增进行安全培训,未对李晓增提供车辆的安全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徐小银方知晓李晓增驾驶的肇事车辆几经转手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且该车辆保险也早已过期,亿心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与李晓增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李晓增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李晓增系亿心公司的合作返城拼车司机。理由为:其一,李晓增提供的手机品牌、型号与亿心公司认可的合作代驾司机徐小银持有的以及证人张宾所述的亿心公司发放的手机品牌、型号一致。其二,李晓增手机中的 e 拼车软件系该手机中独有的软件,通过网络并未发现有可以自行下载的途径。其三,李晓增手机中的 e 拼车软件,经依法鉴定,能够认定该软件的所有者、发布者、后台维护者和操作者为亿心公司。

其次,现有证据前后衔接,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使本院确认徐小银、李晓增于事发当晚分别通过 e 代驾司机端、 e 拼车获取对方信息、取得联系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再次,在前述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亿心公司与李晓增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徐小银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亿心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尽到审核、管理之义务,属应知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

结合对亿心公司与李晓增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亿心公司的义务范围、过错程度及其过错与本次交通事故之关联性等因素,从价值判断及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应判令亿心公司与李晓增对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徐小银之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 27695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晓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赔偿徐小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 541058.88 元,亿心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徐小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评论】

一、拼车(顺风车)车主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出现的“KK 拼车”,是 e 代驾平台为 e 代驾司机执行代驾任务后返程提供的一种拼车服务,拼车车主驾驶自有车辆在 e 代驾平台指定的区域内为 e 代驾司机提供返程拼车服务。 “KK 拼车”的车主和代驾司机通过代驾平台提供的软件进行信息对接,收费标准由代驾平台制定,代驾平台给拼车车主每月一定的补贴。 “KK 拼车”只是针对与e 代驾平台合作的司机推出的服务,方便司机接完单后返程。 “KK 拼车”根植于顺风车,乘客只需分摊油费及感谢费,所以费用要更低,却可享受点到点的私车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 “私人小客车拼乘业务,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从上述规定的逻辑来分析,拼车和顺风车的本质是相同的,都属于私人小客车拼乘业务。

关于“KK 拼车”的车主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着是否属于雇佣关系的争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谈卫峰、戴姣、曹书瑜: “有偿代驾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载《人民司法》 2016 年第 2 期。】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主要理由是:拼车车主由网络平台进行招募并在网络平台的指定区域开展服务,服务的对象由网络平台限定为代驾司机,拼车标准由网络平台制定、收取然后再向拼车车主部分返还,符合雇佣法律关系认定中的核心要素;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并非雇佣关系,主要理由是:虽然拼车车主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向特定人群提供拼车服务,且标准亦由网络平台确定,但是拼车车主与网络平台之间尚未产生直接的、较强的控制力,因此不能定性为雇佣关系。 “在顺风车情形中,目前不论是立法的态度还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都倾向于认为网络平台对于顺风车车主并不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因此否定二者间的雇佣关系,进而直接认定顺风车车主为承运人主体”。【张新宝: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载《法律适用》 2018 年第 12 期。】152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虽然“KK 拼车”的服务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且网络平台会给予拼车车主一定的补偿,但是不影响网络平台与拼车车主之间尚未产生较强的控制力、不构成雇佣关系的认定。本案中,能够认定李晓增系在亿心公司所开发的 e拼车平台上登记注册的返城拼车司机,但是鉴于上文关于拼车车主与网络平台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的分析,李晓增作为拼车车主,驾车中产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徐小银受损,其作为承运人首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并不基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雇主的替代责任规则而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平台向乘车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论证逻辑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服务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可定性为居间行为,其法律角色为居间人,包括在代驾服务法律关系中的代驾平台亦属于居间人角色。 “代驾软件向车主推送订立合同的机会,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车主是否与代驾司机订立合同,与代驾软件无关,代驾软件不是车主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合同当事人,代驾软件对车主与代驾司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田小军、王琦: “代驾软件经营者承担替代责任案的反思——以‘e代 驾 ’ 案 为 例 ” , 网 络 链 接 :, 2018 年 8月 1 日访问。】有学者认为, “网络平台与顺风车车主、乘客之间的关系既不是简单的居间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下网络平台几乎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网络平台与顺风车车主之间也不构成雇佣关系等用人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下网络平台需要承担雇主责任。顺风车不同于网约车,网络平台虽然不是顺风车业务中的承运人,但是其通过复杂的组织行为使得搭乘顺风车这一活动广泛展开。因此网络平台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张新宝: “顺风车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载《法律适用》 2018 年第 12 期。】笔者认为,网络平台在交易中因其重要性和参与交易的程度,决定了其不仅仅是居间人角色,其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在法律责任范围内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责任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范围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消费者的财产权,又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顺风车服务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平台对顺风车车辆适驾性审查应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车辆为 7 座及以下乘用车;(2)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153(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车辆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的相关保险。拼车车主驾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为乘车人提供拼车服务,直接侵害了乘车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即如果乘车人知悉该拼车车主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要求,则其在拼车时按照理性人之标准当然不会选择这一危险车辆。网络平台未尽审核义务,致使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入服务平台为乘车人提供拼车服务,可以认定网络平台具有重大过失(此时已经不是一般过失的问题),同时可以认定网络平台对于服务者(拼车车主)侵害消费者(乘车人)的情形属于应知,对于服务者(拼车车主)造成消费者(乘车人)损害,网络平台应当与服务者(拼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李晓增利用拼车平台使用套牌且无法投保的车辆进行返城拼车服务,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且客观上增加了运营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亿心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尽审核、管理之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属于应知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亿心公司与李晓增对徐小银之各项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网络平台承担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区分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网络平台责任时,需要首先确定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事项及其主观过错。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根据审核、管理的难易程度又可以区分为不同的层级,并可以此确定网络平台的主观过错程度。例如,关于车辆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运营安全的标准、车辆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保险,只要网络平台尽到了基本的审核和管理,即可将不适格车辆排除在顺风车之外;如果网络平台对车辆根本未予审核,放任不合格车辆进入网络平台,属于放任风险的发生,则其主观上即具有重大过失,推定其应知服务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网络平台应当对人车线上线下一致性进行审查,该处的审查需要依靠一定的技术手段。如果网络平台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手段,但是该种技术存在着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此时只能认定网络平台履行了审核、管理职责但是并不到位,其主观上应为一般过失,在法律适用上无法推出其应知服务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无法适用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适用相应的补充责任更为妥当。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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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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