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代驾人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30日评论字数 3163阅读10分32秒阅读模式

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代驾人赔偿

——李安平诉王星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 (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 16407 号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案例要旨

代驾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代驾人予以赔偿。车辆所有人(或车辆使用人,下同)存在过错的,按照其过错承担赔位责任。

案情

原告:李安平。

被告:王星辰。

被告:重庆鑫诚汽车驾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公司)、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法供水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公司)。

2013年 6 月 26 日 23 时 40 分许,被告王星辰驾驶轿车沿金开大道往建工未来城方240向行驶。轿车行驶至金开大道建工未来城小区大门路段时,变更车道与同方向直行并由原告李安平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安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星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安平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住院治疗 53 天,自垫医疗费 4166 元。其伤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门诊等治疗约需人民币 3000 元、取右锁骨钢板约需人民币元。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 1300 元。摩托车系原告所有。该摩托车受损后,用去维修费 1840 元。原告李安平的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服装剪裁工作。轿车系被告中法供水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被告中法供水公司与被告鑫诚公司签订了代驾协议,被告王星辰系被告鑫诚公司的员工。该车在被告安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 50 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之内。 2013 年 10 月原告李安平诉至法院。

审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二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本案中,轿车已经依法投保了 12.2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的交强险,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之内,所以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 万元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 万元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续医费;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内赔偿原告的摩托车维修费和衣物损失费。

被告中法供水公司与被告鑫诚公司签订的代驾协议约定,被告鑫诚公司的服务人员驾车被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被告鑫诚公司承担除去保险公司应赔偿之外的部分;被告王星辰系被告鑫诚公司的员工, 其驾驶轿车的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因此其驾车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鑫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有:医疗费 4166 元、护理费 424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96 元、营养费 500 元、残疾赔偿金 51735 元、续医费 13000 元、鉴定费 13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交通费 500 元、误工费 10306 元、摩托车维修费 1840 元、衣物损失费 160 元,合计 92443 元。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李安241平的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衣物损失费合计 81781 元;二、被告安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李安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续医费、鉴定费合计 10662 元。

法院评论

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代驾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再向代驾人追偿?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我国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实践标准来确定责任主体。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即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27 页】在代驾过程中,代驾人享有运行支配不存在争议,争议点在于谁享有运行利益。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在代驾过程中都享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代驾人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代驾协议,代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车辆所有人享受了代驾人将其车与其人送至其目的地的利益。如此,使得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待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代驾人按照合同追偿。该观点认为代驾相当于车辆所有人雇佣代驾人将其从某地送到某地,因此代驾人与车辆所有人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来承担责任,待车辆所有人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追偿。

第二,代驾人同时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此当由代驾人直接承担责任。如前所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判断标准采取了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代驾人在驾驶过程中实际支配车辆,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的危险;其在代驾过程中收取了代驾费用,因此也享有了运行利益。

第三,当车辆所有人不存在选任过错时,应当由代驾人直接承担责任,当车辆所有人存在选任过错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观点认为代驾人在驾驶过程中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代驾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选择代驾人时可以对代驾人加以选择,尤其应当注意代驾人的驾驶能力,目前我国尚未对代驾人员进行培训或者资质审查,车辆所有人可以选择有资质且日趋成熟的代驾公司;而非直接选择个人。当车辆所有人选择代驾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代驾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

我国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实践标准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

首先,在代驾过程中,代驾人对机动车具有直接的、绝对的支配力,其是机242动车这一危险源的开启者,也是最能够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控制者,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的开启、运行无任何控制力;

其次,代驾人在代驾过程中收取价格不菲的代驾费,一般而言,代驾费用远远超过了乘坐出租车的费用,代驾人在代驾过程中获得了因机动车运行而带来的利益。

因此,由代驾人来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更加符合我国法律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更加符合代驾业兴起的缘由。

二、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一)机动车本身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缺陷

代驾中,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直接控制机动车的开启、运行,但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机动车本身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缺陷时,我们可以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是开启危险者,因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在寻找代驾人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目前,我国的代驾行业主要有代驾公司和以代驾为业的个人代驾二种形式。由于我国对代驾人员的从业标准并无规定,对代驾人员的驾驶技术亦没有权威的认可,笔者认为,仅凭一张驾驶证很难认可一人具有从事代驾的资格,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选择代驾人时应当选择相对而言更加成熟的代驾公司,而非直接选择个人代驾。如所有人选择个人代驾,可认为其在选择代驾人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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