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雇主责任险项下保险金请求权转让须综合审查
—— 工程公司诉甲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 裁判书字号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工程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
建筑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建筑公司, 工伤身故100万元/人。雇员清单列明朱某在其中。
2020年9月14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总包 单位为案外人建设集团,钢结构工程分包单位为工程公司,钢结构施工安装单 位为建筑公司,死者朱某系建筑公司的钢结构安装工。2020年7月16日15时 30分许,事发工地上钢梁脱索掉落砸中朱某致其死亡。2020年8月14日,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0年7月19日,工程公司、建设集团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书》,约定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22万元,建筑公司未参与调解,赔款由建设集 团、工程公司先行支付。与前述协议落款时间、调解字号均相同的另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由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22万元。嗣后,工程公司履行完毕,转账备注“代为建筑公司支付朱某赔偿款”。2020年7月21日,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案涉保单权益转让给工程公司。
另查明,根据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3694号 生效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694号),建设集团为新建厂房项目向乙保险公司等 投保建筑工程团休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4月28日,工程公司与死者家属签 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书》,受让取得意外险项下保险金权益。法院认为, 朱某家属将意外险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工程公司前,双方已就朱某死亡所造成的 损失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工程公司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122万元赔款, 故朱某家属将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工程公司并不是单纯的放弃继承权,而是由工 程公司对朱某死亡损失进行赔偿后所作出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双方存在对价转 让关系。遂判决乙保险公司等支付工程公司保险赔偿款120万元。
【案件焦点】
工程公司代建筑公司赔付的主张能否成立,工程公司可否受让取得雇主责 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 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方能触发责任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实 际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雇主责任险项下,被 保险人对保险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确定并已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被保险人无权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亦无从谈起。本案中,工程公司主张系代建筑公司赔付,意 在将赔付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建筑公司,以视为建筑公司向朱某家属履行了雇 主赔付责任,以此触发责任保险事故,并据此受让保险理赔权益。但3694号认 定工程公司向朱某家属赔付122万元与其自朱某家属处受让取得意外伤害保险 金权益构成对价关系,并据此判决工程公司取得意外伤害保险金120万元。基于此,工程公司在3694号中就向朱某家属赔付122万元的性质已重新作出确 认。在此情况下,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再行主张系代建筑公司赔付及与受让雇主 责任险保险权益形成对价,与前述生效判决认定显相矛盾。工程公司基于同一 赔付行为,就赔付款项的性质及对价关系的解释不应前后矛盾,否则有悖于诚 实信用原则。综上,案涉保单项下建筑公司未实际承担任何责任,工程公司赔 付行为亦难视为代建筑公司赔付,故建筑公司无权向甲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工程公司主张受让取得保险金请求权亦无从谈起。工程公司因赔付所遭受的损 失,已由朱某家属让渡意外伤害保险金基本获得填补。故,对于工程公司的诉 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至第四款规定,判决:
驳回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建设施工、物流运输、物业服务等劳务用工密集型领域,雇主企业未按 法律规定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加之企业日常现金流有限,经 营抗压能力不强, 一旦发生雇员因工致害的情况,雇主企业有时难以妥善处置 或赔付,甚至逃避责任或注销公司。为分散用工风险,目前多数企业选择投保 雇主责任险。
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情况下,对于雇主企业无力赔付雇员的情形,通常存 在两种解决思路。其一,雇主对雇员赔付责任的确定系触发保险事故的关键。 雇主可先行与雇员达成赔付协议明确责任关系,之后雇主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向 雇员赔付保险金。在雇主怠于请求的情况下,亦可由雇员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以化解企业在先赔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其二,雇主企业在员工出险后寻找有偿付能力的第三方主体代自身履行对雇员的赔付责任,事后将雇主责任险项下的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该第三方。此类处置方式并不鲜见。究其原因,雇员出险 后,雇主企业通常面临雇员或其家属施压,社保、安全职能部门调查等多方压 力,为及时安抚雇员及其家属,防止矛盾激化,雇主企业在自身无力赔付的情 况下亟须寻找到具有偿付能力的第三方主体先行代赔。否则,即便与雇员方面 达成赔偿协议或通过诉讼、仲裁程序确定责任后再行申请保险理赔,之后也将 面临保险公司调查核赔等漫长的理赔流程,此问或难以缓和用工矛盾或无法及 时救济保障受害人。
第三方主体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所确立的对价关系是确定赔付行为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能否归属于被保险人雇主的关键。第三方代赔的法律本质为第三 方代为履行,按照一般原理,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体现为: 一是权利人 接受该第三方的履行,视为原义务主体履行完毕;二是因第三方代替履行存在 瑕疵而应由原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在雇主责任险项下,如被保 险人与第三方达成代赔约定,且第三方主体按约向雇员履行赔付责任,那么视 为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取得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若 第三方未能替代履行赔付义务,则被保险人仅能请求保险人向雇员支付,其自 身无法直接请求受益。实务中,即便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起初存在代赔约定,但 在实际履行中,基于第三方主体同为雇员出险事故的责任方等特殊情况,或第 三方主体依据其他对价关系进行赔付,均可能导致第三方主体的赔付行为无法 被评价为代雇主履行,进而使得雇主无法取得直接的保险金请求权。在此情况 下,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亦无从谈起。
雇主责任险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享有对保险人索赔的 权利即为保险金请求权,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基于保险射幸原理, 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被保险人仅享有期待权, 惟在触发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期待权才会被特定化为具体请求权,在此前 提下,被保险人方可转让处分该项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本质上是一种 债权转让,仍应受到合同法限制转让情形的规制。据此,在雇主责任险触发保险事故后,若被保险人基于第三方代赔而向该第三方主体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则可认为第三方主体的赔付行为与受让该保险金请求权构成对价关系。基于诚 信原则,第三方主体针对自身同一赔付行为的对价关系的解释应当是合理且唯 一的。若第三方主体赔付行为同时还基于其他对价关系,基于对价关系审查及 考虑到同一主体不能基于同一赔付行为获取额外利益,可合理认定该赔付行为 不应再视为代雇主履行赔付责任,相应后果无法归属于被保险人雇主。
编写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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