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统筹公司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中约定的“三者统筹险”不属于商业三者险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6月11日评论字数 4090阅读13分38秒阅读模式

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机动车辆统筹单”中约定的“三者统筹险”不属于商业三者险

——杜某伟、李某英与张某博、王某峰、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19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612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再97号基本案情2019年7月17日04时0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科星路口迤东处,杜某涵驾驶“彭金”牌三轮摩托车(无车牌照)由东向西行驶,三轮摩托车前部与王某峰由东向西停放的“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盛川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左侧相撞,造成杜某涵死亡,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涵、王某峰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杜某涵的户口户别为家庭户口,杜某伟、李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杜某涵和杜某豪)。

王某峰驾驶的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安全统筹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统筹金额/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和统筹期限内。安全统筹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全市供销社系统内部财产安全统筹。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安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杜某伟、李某英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事故发生时,王某峰驾驶车辆系受张某博雇佣。

杜某伟、李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1676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王某峰承担本案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华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完毕(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安全统筹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杜某伟、李某英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1408429元×50%)。故作出(2020)京0114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安全统筹公司赔偿杜某伟、李某英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安全统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其公司关于车辆统筹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其公司的统筹范围,其公司不应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死亡,损害后果严重,杜某伟、李某英承受了丧子之痛的精神打击,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予以赔付,杜某伟、李某英已通过交强险得到赔付1104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故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及杜某伟、李某英的损失,判决安全统筹公司赔偿杜某伟、李某英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故作出(2020)京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杜某伟、李某英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经查询,安全统筹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全市供销社系统内部财产安全统筹,而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此可知,安全统筹公司并非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可知安全统筹公司并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张某博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三者统筹险”也非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商业三者险”,而是具有担保性质的担保合同,故本案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雇主张某博予以赔偿,安全统筹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查明安全统筹公司和“三者统筹险”的性质,直接将其认定为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并以此判决交强险不足部分由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杜某伟、李某英各项损失,属于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华安保险公司在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已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杜某伟、李某英死亡伤残赔偿金及财产损失1104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本院再审查明,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张某博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三者统筹险”也非“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认定安全统筹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杜某伟、李某英各项损失,认定事实及所做处理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王某峰承担本案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并无不当。王某峰系受张某博雇佣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博应对此承担雇主责任,故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不足部分应由张某博进行赔偿。鉴于安全统筹公司与张某博签署“机动车辆统筹单”,约定了相关赔偿责任,再审庭审中,安全统筹公司亦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故张某博与安全统筹公司应共同赔偿杜某伟、李某英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1408429元×50%)。故作出(2021)京民再9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张某博、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共同赔偿杜某伟、李某英各项损失共计704214.5元。

相关规定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2004)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你办送来的《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云府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了规定。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们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2004年7月13日 云府法[2004]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运输风险高、事故理赔数额大的特点,为了保障交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有效的事故理赔,我省于1993年创建了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并成立了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制度要求省交通厅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按所拥有的车辆数目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用于参加交通统筹的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况后的各种经济赔偿。

我省的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建立以后,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中作了“省交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凡参加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的车辆,视同参加机动车各种保险”的规定;在省政府1993年8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中也将以交通安全统筹方式实行保险的机动车排除在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范围以外。此制度一直执行至今,对我省交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安全保障作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条作出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后,我省有关部门对参加了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能否视同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问题涉及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特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对我省实施的交通安全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问题作出解释,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正确执行。

特此请示,望予批复。

2、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风险提示(2021)

近期,我会接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一些名为XX交通服务有限公司、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购买了“机动车辆统筹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法得到理赔。对此,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消费者购买上述机构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或损失: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机动车辆统筹单”的出单方均是XX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当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限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统筹单”后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均有规定,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投诉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的折扣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再次提示广大消费者: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购买保险请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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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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