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 802-2019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8日评论字数 9109阅读30分21秒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ypes of motor vehicles

2019 - 06 - 15发布                                                                         2020 – 03- 01实施

GA 802—2019代替GA 802—2014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与GA 802—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2014年版的标准名称);

——增加了对GB 7258的引用,删除了对GB 1589的引用(见第2章,201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1.1,2014年版的3.8);

——修改了 “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14年版的3.12);

——修改了 “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2014年版的3.13);

——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3、3.3.1、3.3.2、3.3.3);

——删除了“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4、3.4.1、3.4.2、3.4.3);

——删除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5、3.5.1、3.5.2、3.5.2.1、3.5.2.2、3.5.3);

——删除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6);

——删除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7);

——删除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9);

——修改了 “专项作业车”、“摩托车”规格分类的说明,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见第4章中表1,2014年版的第4章中表1);

——增加了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见第4章中表1的脚注a,2014年版的第4章中表1的脚注a);

——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第5章中表2);

——修改了“专用客车”、“栏板货车/挂车(原普通货车/挂车)”、“仓栅式货车/挂车”“平板货车/挂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特殊用途全挂车(原专项作业全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第5章中表2,2014年版的第5章中表2);

——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见2014年版的第5章中表2);

——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警用”、“消防”等使用性质的说明(见第6章中表3,2014年版的第6章中表3);

——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见第6章中表3);

——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7.1.5);

——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见7.1.6);

——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7.2);

——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见第8章)。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孙巍、是建荣、赵光明、秦征骁、严慈磊、王艺帆、刘宝森、沈宇辉、李春雨、杨宇峰、叶立明、陈子丽、李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802—2008、GA 802—2014。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以及车辆类型的确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 road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1.1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注:改写GB 7258—2017,定义3.1。

3.1.1.1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1.1.2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3.2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的规格和结构确定的机动车类型。

3.3

拼装车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4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4 机动车规格

机动车规格分类见表1。

表1  机动车规格分类

分 类说  明c
汽车载客汽车a大型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微型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1000 mL (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重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轻型车长小于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微型车长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2000kg,长小于或等于4600mm,宽小于或等于1600mm,高小于或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000kg,车长小于或等于5200mm,宽小于或等于1800mm,高小于或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长小于或等于6000mm,宽小于或等于2000mm,高小于或等于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规格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按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规格按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摩托车普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mL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的摩托车
轻便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1)若使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2)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挂车

b

重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挂车
中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
轻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750kg且小于 4500kg 的挂车
微型总质量小于750kg的挂车
   a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b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c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5 机动车结构

机动车结构分类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分类

分 类说  明
汽车载客汽车普通客车a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越野客车
双层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    车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面 包 车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0,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旅 居 车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专用客车a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载客汽车,包括囚车、殡仪车、救护车、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以及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无轨电车b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越野客车a,b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c

00001注

栏板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多用途货车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封闭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罐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平板货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载货汽车
集装箱车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包括罐式集装箱,下同)的载货汽车
车辆运输车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特殊结构货车专门运输特定物品、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包括未固定安装专用货箱的专用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气瓶运输车
自卸货车d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专门用途货车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如:工具车、货车类教练车
半挂牵引车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全挂牵引车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汽车
专项作业车非载货

专项作业车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小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载货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

 

表2  机动车结构分类(续)

分 类说  明

 

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装有两个车轮、且两个车轮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不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全挂车栏板全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全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全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d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特殊用途全挂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载运货物的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普通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半挂车栏板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半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自卸半挂车d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245mm(公制)或者8.25英寸(英制)、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连接部位不应具有载运货物的功能),用于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门用途半挂车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半挂车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装载机械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a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b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特征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特征,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同时符合两者结构特征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c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d 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6   机动车使用性质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

分 类说  明a,b
营  运公路客运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和乘用车
公交客运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客车
出租客运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客车和乘用车
旅游客运专门运载游客的客车和乘用车
租  赁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使用,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  练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货车、挂车
危化品运输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
非营运警  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  防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  护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 转 非原为营运机动车(出租客运汽车除外),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原为出租客运汽车,现改为非营运汽车,不再用作出租客运汽车
运送学生运送幼儿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7座及7座以上载客汽车
a 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7座及7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 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b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7 车辆类型的确定

7.1 注册登记

7.1.1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确定,规格分类在前,结构分类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分类在前,规格分类在后,如“栏板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7.1.2 无对应的规格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分类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7.1.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分类及最相近的结构分类相加确定。

7.1.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分类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7.1.5 对专用汽车,应根据其基本车型、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分类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7.1.6 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7.2 其他要求

7.2.1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记载确定。

7.2.2 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应型号机动车的登记信息,根据实车确定车辆类型;必要时,根据《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确定其规格分类和结构分类,按照7.1.1~7.1.5确定其车辆类型。

7.2.3 对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根据其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量、内燃机排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相应的规格分类。

7.2.4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7.2.5 确定为拼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收缴机动车。

7.2.6 确定为非法改装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行为人将机动车恢复原状。

8 标准实施

对本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机动车的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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