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的侄子不属于近亲属,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6月10日评论字数 2818阅读9分23秒阅读模式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侄子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精神抚慰金

——凌某超与魏某强、黄某鸽、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2170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140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主体应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侄子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精神抚慰金。

裁判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140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某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凌某超因与被申请人魏某强、黄某鸽、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凌某超申请再审称:

一、本案受害人凌建套去世时已经66周岁,其生前经历了丧弟、丧子、丧妻数次严重的精神伤害,且本案事故发生前遭受过一次交通事故的身体伤害,在年龄上、精神上、健康状况上均属于无劳动能力且生活能力较弱的人。虽然凌建套生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从一般生活常识来看,对老年人的照顾应当就是吃、穿、住、行等日常生活,凌某超虽非受害人的近亲属,但作为其侄子,在受害人儿子去世后主动承担起照顾受害人及其妻子的责任,双方在客观上早已经形成了较为亲密的生活关系和扶养关系。凌某超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具有良好的社会引导作用,在事实上也有居委会的证明,亦可以随时到受害人的街坊邻居进行了解取证,凌某超这种照顾老人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保护。二审时,凌某超提交的“魏都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档案”系用于证明凌建套系万**社区居委会常住居民,系对一审时万**社区居委会所出具扶养关系证明的补强证据,二审法院未详细查阅一审卷宗,在未与凌某超一审提交过的居委会扶养关系证明相结合进行论证的情况下,仅以二审时凌某超提交的“魏都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档案”来否认凌某超与被害人间的扶养关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对本组织成员的生活、家庭等情况有充分认知,以其职权而言,对于欠缺劳动能力、生活能力的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更为关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是关于与凌建套之间供养关系的客观情况之客观反映,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认定事实错误。凌某超及受害人的民族均为回族,清真寺作为其民族的宗教组织,在受害人生前是其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受害人死亡后是其丧葬事宜的置办场所,清真寺亦是关于凌某超与本案事故受害人之间生前生活关系是否密切、是否存在供养关系的重要证明单位,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凌某超与受害人凌建套之间不存在供养关系,认定事实错误,请贵院予以改判纠正;

二、凌某超作为受害人凌建套的扶养关系人,系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系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三、凌某超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了类案裁判,上述判例均支持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既于法有据,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本案原审法院均未对上述判决进行参照或说明未参照原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院争议焦点为凌某超是否享有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主体应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受害人凌建套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凌某超与凌建套之间系叔侄关系,凌某超主张事故发生前其承担了照顾凌建套生活起居的责任,双方形成了较为亲密的生活关系和扶养关系,应享有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凌某超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亦不是由凌建套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不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故凌某超关于死亡赔偿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凌某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凌某超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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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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