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待售新车的贬值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6月24日评论字数 2458阅读8分11秒阅读模式

汽车服务公司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造成待售新车的贬值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案件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4909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事故系因侵权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被侵权人停放在门店附近的全新未上牌车辆,导致财产损失。被侵权人的受损车辆系作为商品出售的全新车辆,并不同于通常因交通事故导致价值贬损的受损车辆。作为待出售商品,在遭受外力损伤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价值贬损,直接影响商品的出售价格。此时受损车辆作为被侵权人的动产,财产损失是该动产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该财产损失应当由向侵权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0日,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汉口北大道二手车车王.市场路段与福特4S店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全新未上牌车辆(该车系汽车服务公司所有)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同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为魏某亮,该车挂靠在汽车运输队名下,由汽车租赁公司在财险辛集支公司名下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王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财产保险辛集支公司对案涉第三者车辆进行定损,确认鄂xxxxx×号(因受损车辆为全新未上牌车辆,底盘号为×xxxxxxxxxxxxxxxx,保险公司将定损车辆简称鄂×xxxxx号车辆)车辆定损金额为7315元,残值作价172.95元,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7142.05元,财险辛集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汽车租赁公司赔偿了财产损失2000元。汽车服务公司委托湖北通达旺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鄂××x×××号车辆贬值进行鉴定评估,结论为:车辆贬值价格21135元,车辆评估价格为119765元。汽车服务公司为此支出评估费用2113元。因与上述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

法院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鄂×xxxx×号车辆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虽属于间接损失,但该事故导致鄂×xxxx×号车辆丧失了作为全新商品车出售的可能性,该车只能作为二手车或者事故车出售,且出售的价格势必受事故影响而低于同一车型正常商品车的价款,经鉴定该车存在贬值损失,故该车的贬值损失是可以确定的,该车的贬值损失应该获得赔偿。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的证件办理和发放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合格的驾驶证(合格驾驶员)、合格的行驶证(合格的车辆)才是事关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必要证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能缺失仅事关行政管理,对道路运输的安全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并无实质影响;在本案所涉的民事侵权赔偿中,保险公司以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能缺失为由,提出拒赔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案涉车辆由汽车租赁公司在财险辛集支公司名下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含不计免赔),故汽车租赁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财险辛集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赔偿汽车租赁公司2000元,财险辛集支公司可向汽车租赁公司另行主张要求其予以返还。判决:一、财险辛集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汽车服务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二、财险辛集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偿汽车服务公司经济损失26277.05元。

财险辛集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是否影响保险理赔的问题。财险辛集支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中关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表述过于笼统,没有对具体哪些部门、何种许可证书和必备证书作出明确说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等于运输从业资格证,也不必然指向运输从业资格证。且从业资格证的规定旨在提高道路从业人员综合索质,该事项由行政关系进行调整,不由保险合同关系调整。从业资格证也不反映驾驶能力,有没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故对财险辛集支公司主张适用该免责条款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车辆损失是否为间接损失,应否由侵权人赔偿的问题。本案事故系因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汽车服务公司停放在门店附近的全新未上牌车辆,导致财产损失。汽车服务公司的受损车辆系作为商品出售的全新车辆,并不同于通常因交通事故导致价值贬损的受损车辆。作为待出售商品,在遭受外力损伤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价值贬损,直接影响商品的出售价格。此时受损车辆作为汽车服务公司的动产,财产损失是该动产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该财产损失应当由向侵权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财险辛集支公司予以赔偿。关于财险辛集支公司已向投保人汽车租赁公司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财险辛集支公司应当首先向汽车服务公司赔偿保险金,在汽车租赁公司未向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前,不得向汽车租赁公司赔偿保险金。如已向汽车租赁公司赔偿保险金,财险辛集支公司仍应向汽车服务公司进行赔偿,继而再向汽车租赁公司进行追偿。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财险辛集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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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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