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行为发生事故后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6月24日评论字数 2074阅读6分54秒阅读模式

许某甲诉财险某支公司、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行为发生事故后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认定

案件索引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1395号

裁判要旨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将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滴滴出行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其未将上述情况通知财险某支公司,且在从事车辆营运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情形。且在涉案车辆的保险单、商业保险条款中,均对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不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宋某庭审中陈述知道改变营运性质财险某支公司免赔,其在事故发生后亦出具了放弃索赔中明,故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财险某支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22时5分许,宋某驾驶鲁CD8×x×号小型轿车与许某乙驾驶的鲁C8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驾车变更车道,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乙无责任。

宋某驾驶的鲁CD8×××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系其本人;该车从财险某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20万元商业保险(不计免赔)。该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事故发生时,宋某驾驶该车从事网约车出行营运。

许某乙驾驶的鲁C87×××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系许某甲。许某甲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600元。宋某辩称应由财险某支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财险某支公司则辩称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改变车辆用途,商业险应当免赔,其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法院裁判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滴滴出行营运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赔付应如何认定。本案中,宋某驾驶的鲁CD8×××号小型轿车向财险某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保险时,保险车辆类型为家庭自用轿车,但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从事滴滴出行运营,系网约车,属于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应当认定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即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财险某支公司提交了交强险保单即保险条款,拟证明向投保人宋某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提示义务,但并未提交其已向投保人送达保险条款的相应证据,亦无具体承办人员对免责条款进行确认的证据,因此,不足以证明财险某支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内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财险某支公司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要求投保人声明放弃索赔申请的行为,不属于对该免责条款的补救说明,易导致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对本人不利的错误理解,不符合证据采集原则,该证据不予采纳。宋某在为家庭自用轿车投保商业保险后,改变车辆用途,从事滴滴出行运营,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估,违反了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考虑到其已经缴纳保险金,滴滴出行运营并非其投保车辆的全部用途,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根据保险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减轻财险某支公司30%的赔偿责任。即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的27600元,由财险某支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即19320元;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8280元。据此,一审判决如下:一、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许某甲经济损失2000元;二、财险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许某甲经济损失19320元;三、宋某赔偿许某甲经济损失8280元。

财险某支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将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滴滴出行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其未将上述情况通知财险某支公司,且在从事车辆营运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情形。且在涉案车辆的保险单、商业保险条款中,均对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不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宋某庭审中陈述知道改变营运性质财险某支公司免赔,其在事故发生后亦出具了放弃索赔中明,故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财险某支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据此,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宋某赔偿许某甲经济损失27600元。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6月24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