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免责条款在交警部门未对驾车驶离现场的肇事司机作逃逸认定交通事故中的适用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6月24日评论字数 1252阅读4分10秒阅读模式

何某梁诉余某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商业险免责条款在交警部门未对驾车驶离现场的肇事司机作逃逸认定交通事故中的适用

案件索引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84号

裁判要旨

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可以认定驾驶人确知事故交通发生仍然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驶离事故现场的,即使交警部门未认定其逃逸行为,保险人仍然可依据商业险免责条款主张免赔。本案余某国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虽然交警部门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存在逃逸行为,但法院根据事故现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行驶轨迹等情况认定余某国知道事故的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即驾车离开现场。在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投保人声明等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应保险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1日,余某国驾驶车牌号为苏BA0×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惠钱路由东向西逆行驶至惠峰路口时,遇何某梁骑电动自行车沿惠峰路由北往南行驶,致何某梁倒地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国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梁不负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时,苏BA0xx×车辆在财产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2019年1月31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何某梁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75%),评定为十级残疾;其误工期(治疗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以90日为宜。何某梁预付了鉴定费3060元。双方均认可医疗费53357.13元、营养费2700元。事故发生后,余某国垫付了30000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苏BA0x××车辆的驾驶员余某国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未作逃逸认定,保险公司是否能根据商业险免责条款免除其赔偿责任。财产保险无锡分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余某国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免责,并提供了相应的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汽车科技公司主张余某国系在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本院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现场视频。视频中显示,余某国在通过斑马线前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斑马线一侧的何某梁,其通过斑马线时有明显的减速动作,且其车辆在进入斑马线时车辆左前轮在斑马线第二条线上,离开斑马线时车辆左前轮在斑马线第三条线上,由此可判断其有明显左转动作。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定余某国应当知道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院至交警部门向承办交警询问后制作的工作追记可以看出事故认定书并未真实反映事故发生的事实,应认定余某国知道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符合商业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判决:汽车科技公司向何某梁支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款60802.63元。

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汽车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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