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不等同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7月1日评论1字数 3412阅读11分22秒阅读模式

雇主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不等同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韩军锋  上海恒量(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信息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9)京0105民初80534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书

案    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 事 人

上 诉 人(一审原告):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财险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9日,某某财险北分公司向某物业公司签发《雇主责任保险(2014)保单》,保单明细表载明:被保险人为某物业公司,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14日零时起至2018年6月13日二十四时止;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2017年8月23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返聘协议,约定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在×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17年10月21日,张某在工作时从×小区1号楼3单元负一层管井掉到负二层,张某因此受伤。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某物业公司要求承担雇主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京0113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受被告某某物业公司雇佣在×小区从事保洁工作,某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张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掉入管井内受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6212.4元(已扣除给付的2万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鉴定费4350元,由某物业公司负担。上述共计287562.4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2019)京0113执2523号执行通知书,载明执行标的为287562.4元及执行费。2019年5月1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从某物业公司账户中划扣140000元;2019年7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从某物业公司账户中划扣147500元;2019年8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从某物业公司账户中划扣执行费4350元;2019年9月12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从某物业公司账户中划扣利息5330元。

后某物业公司与某财险北分公司就理赔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金额为30.75万元。

争议焦点

一、某物业公司请求赔偿项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的赔付限额如何确定;

二、保险条款中关于依据“工伤事故伤残级别表”确定伤残赔偿金额的内容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

一审判决

某物业公司为一个商事主体,其投保的是商业保险。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均期望藉由保险行为获取利益。因此,某物业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投保人在投保商业保险前,应当仔细阅读有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保险金计算公式的条款,并据此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保单明细表》及保险条款,《保单明细表》对保障范围进行特别约定,并在后附的附件二保障范围内逐项列明保障项目及具体限额,并将相应限额加粗,某某公司应当知晓上述条款内容系双方针对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的特别约定。故某财险北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赔偿金,所对应的赔偿限额为附件二保障范围内逐项列明的具体金额。某物业公司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及利息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物业公司主张的医疗费应以2万元为限。

“工伤事故伤残级别表”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即基于伤残程度的轻重确定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符合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并未产生限制或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为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而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工伤事故伤残级别表”对某某公司有效。综上,某财险北分公司应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的保险金金额为4万元,某物业公司主张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具体到本案:

首先,某物业公司认可前述内容已在保单中以加黑加粗方式予以体现,其虽主张某财险北分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但并未就其所主张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所称保险业务员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充分举证证明;

其次,某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某财险北分公司签发的《雇主责任保险(2014)》保单后,即就赔偿项目及赔偿限额提出异议,并且据某物业公司所称,在本次保险事故前,本合同项下亦曾处理过其他保险事故;

再次,《保单明细表》首页虽有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的相关内容,但亦载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障项目明细详见附件二:保障范围”,且“附件二:保障范围”所载赔偿项目及赔偿限额均更为明确、具体。

因此,某物业公司作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商事主体,在投保时应当对赔偿项目及赔偿限额等重点事项予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一审法院结合《雇主责任保险(2014)》的相关条款约定及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某物业公司应当知晓前述内容系对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的特别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附件二:保障范围”载明的赔偿项目、赔偿限额及相关保险条款,结合某物业公司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应承担责任情况,认定某财险北分公司应向某物业公司赔付医疗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的保险金共计4万元,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某物业公司主张某财险北分公司应向其赔付保险金30.75万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简析

本案系因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和赔偿限额而产生的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某物业公司认为,某物业公司向某财险北分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单》明确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其所诉求的30.75万元并非超过《雇主责任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某财险北分公司理应向其理赔30.75万元。

某财险北分公司认为,根据某物业公司提供的《雇主责任保险单》及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单》对保障范围进行特别约定,并在后附的附件二明确载明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包含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并将相应限额加粗,某某公司应当知晓上述条款内容系双方针对赔偿范围及赔偿限额的特别约定。某某公司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及利息不属于涉案《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险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可知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虽以雇主对雇员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但并不是说雇主依法应负的所有赔偿责任都是由雇主责任保险进行承担,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确认、保障项目金额均应当应当以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案中,涉案《雇主责任保险单》虽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均在《保单明细表》中进行了记载,但在上述赔偿限额约定下文以“加黑加粗”字体明确记载,具体保障项目详见附件二保障范围,且附件二保障范围中以表格形式对涉案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项目、项目限额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保单明细表》中所记载的条款与附件二保障范围亦是可以相互印证,《保单明细表》中附件二保障范围对某物业公司具有约束力。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并不等同于雇主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更不是说雇主赔了多少、雇主责任险就可以补偿雇主多少,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承当以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投保时尤其应当注意雇主责任保险一般约定与特别约定、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如有异议,可以要求保险销售人员给出解释,然后决定是否进行投保。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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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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