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拒赔案再审申请书(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0月30日评论2字数 3952阅读13分10秒阅读模式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拒赔案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揭阳市东山区九号街以西四号路商贸广场B区C幢29号

负责人:郑剑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洋坤,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1719740415634

住址:普宁市燎原镇居委会宿舍12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因不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揭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揭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陈洋坤的诉讼请求。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两级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一、原审法院将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得逃逸的免责条款认定为未生效条款是错误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系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申请人已对该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该条款系生效条款,双方均应当遵守。

1、肇事逃逸是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因肇事逃逸所引起的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来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肇事逃逸是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因肇事逃逸所引起的一切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来承担。本案中被申请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庄丽雯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垫付的费用是错误的,违背了《保险法》的公平原则,保险相对人有过错却无须承担不利后果。

2、申请人已对该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已经履行一般说明义务,该条款系生效条款,双方均应当遵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只需要履行一般说明义务,并不需要履行“明确告知”的特别说明义务。申请人已经在投保单上用红色字体作出重要提示:“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重要事项。”被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应该知悉该内容,从而阅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条款载明的免责条款;而且申请人在对应的保险条款第五条第6项用黑体加大加粗字明确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该条款尽管为格式条款,但其文义明确、易于理解,被申请人在投保单上亲自签字,其应当知悉且清楚该条款的文义,故该免责条款系有效条款。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严格适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商业险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单》,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义务性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反该条款约定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作为签订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合同约定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其含义是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作为签订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合同约定内的义务。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本条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其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赔偿。由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其数额、范围都由当事人约定。

2、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是意定性义务,不同于基于交强险所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与基于交强险所承担的法定赔偿义务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交强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则居次要地位,这是法定的赔偿责任,而商业险是双方自由约定的,是意定的赔偿责任,只要不符合约定,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机动车辆保险单》所涉及的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义务性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反该条款约定的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申请人自己要承担免除申请人赔偿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应该严格适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

3、肇事免赔条款不属于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无效条款。

在当事人就格式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首先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合同准入审查,而后才能适用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这些被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无效审查。在本案中,根据上述第一点可知,本案所涉肇事免赔条款已经履行一般说明义务,是生效条款,肇事后不得逃逸系约定性义务,违反双方约定的此项义务,再判断该条款系约定性义务,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本案免责约定指向的是法律所规定肇事人不得逃逸并维护现场救治伤者的义务,保险人之所以免责是因为相对人的违约责任。类似条款虽然被冠以免责条款,但却是保险相对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此类免责条款如果被纳入说明生效规则的适用范围,法院以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为由认定其不生效,将导致保险相对人在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却无须承担责任,背离了公平原则。因此,涉案条款不构成保险法第十九条“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申请人有权不予赔偿。

三、原审法院认为逃逸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扩大从而判决申请人赔付被申请人垫付的费用是错误的。本案不得逃逸的免责条款所针对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不仅包括逃逸前的损失,也包括逃逸后的损失。

申请人于被申请人之间约定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由此可知,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损失,在肇事逃逸后,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不仅包括逃逸前的损失,也包括逃逸后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及诚信解释共五种合同解释法,在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从文义上解释,就是指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这是符合一般人理性理解的文义解释;因此,《机动车保险单》所约定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不论从何种方法进行解释,语义明确,清楚了解,在一个普通理性人的角度来看,均不存在歧义,原审法院将不得逃逸的免责条款限于逃逸后的损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四、本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仅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反而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有违道交法立法目的,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

庄丽雯作为一个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本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庄丽雯却置之不顾,驾车离开现场,其民事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我国交通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及时停车并对伤者进行抢救帮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交通管理秩序,保护所有交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在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救助、无从查找责任人的情形发生,因此,逃逸免责条款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个人利益应让步于社会利益,个案公平应让步于公序良俗。“商业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形象而生动地给社会公众这么一个价值导向: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若不逃逸,则天打五雷轰!逃逸了,刑责可免,民责亦可由保险买单。法院的谨慎判决是一个社会正面导向问题,如果法院排除该免责条款的适用,也就是认可和鼓励公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逃逸,不但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导向,也将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负担,逃逸依然能够得到保险赔偿,这会引致巨大的道德风险,将导致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将成为社会的常态于灾难,将极大地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的合法权益,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保险行业的规范环境,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二О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备注:本文系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保险公司的经办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文件,当事人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引用参考请注明文本地址。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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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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