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被告肇事车主)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30日评论2字数 1251阅读4分10秒阅读模式

答辩状

被告刘小雪针对原告李昌柱向贵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认为原告九级伤残,被告认为鉴定结论明显错误,要求重新鉴定。

原告在本案治疗过程不存在远近骨折断端对线对位不佳,或成角,或旋转,或重叠等情形,不会存在畸形愈合的问题,鉴定机构认定原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没有依据。整个治疗过程均未提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的问题,整个治疗过程都是良好趋势,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9.7条盆部损伤致“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评定为九级,系与事实严重不符,评残结果明显系错误的。

二、被告刘小雪是交通事故案发时的合法驾驶人,所驾驶的AV3R67车辆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被告刘小雪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V3R67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自2013年4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本案发生于2014年3月31日,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的保险期限内。

三、本案的赔偿顺序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20万内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四、被告刘小雪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原告共112457.51元,应扣减已经垫付的费用。

本案中被告刘小雪负事故全部责任,医疗费86697.61元,护理费23210元,饭卡充值   600元,生活用品799.9元,亲属食宿费1150元,合计共112457.51元。原告在诉讼中再请求医疗费86578.61元和护理费12778元属于重复主张,应予以扣减。

五、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误工费,原告在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均正常发放工资,原告重复主张缺乏依据。

2、交通费,主张过高,我方认为500元比较合适。

3、残疾赔偿金,原告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应以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元计算,32598.7*20年*20%=130394.8元。

4、营养费,缺乏必要医疗机构意见,考虑到骨折需要一定的营养,我方认为酌情定5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应当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定,请法庭酌情调减。

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5月20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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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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