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车肇事责任:分期付款车,谁负事故损?【分期付款】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1月20日评论字数 4001阅读13分20秒阅读模式

分期付款车肇事责任

——分期付款车,谁负事故损?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6年2月,熊某驾驶分期购买因未付清车款、车主仍登记为贸易公司的货车承运运输公司接受其他单位托运的货物,因事故造成人伤及车、货损,交警认定熊某全责。运输公司以保险未获赔付货损31万余元向贸易公司、熊某索赔。

争议焦点:1.事故责任赔偿主体?2.贸易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1.事故责任赔偿主体。熊某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贸易公司不应赔偿。涉案货车系熊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贸易公司购买,虽贸易公司为登记车主,但其作为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

①2011年四川某购销合同纠纷案,2008年4月,李某驾驶从车业公司分期购买但未投保的车辆因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花去修理费6.4万余元。购车协议约定车业公司附加服务为“代购保险和上牌”,车业公司以双方未约定购买保险时间及具体险种为由拒赔。法院认为:车业公司作为汽车销售专业公司,应当明知购买保险是汽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之一,且车业公司收取李某的6万元付款中包含了代购保险和上牌的费用,具备了为李某代购保险的条件。根据本案的实际,车业公司在将车辆交付给李某时就应当履行代为购买保险的义务。车业公司怠于购买保险的行为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与李某不能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来化解车辆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所遭受的损失是车业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判决车业公司承担赔偿李某损失6.4万余元。

②2005年江苏某赔偿纠纷案,2002年,羊某通过汽车销售公司从银行贷款分期购车,并办理了分期付款履约保险,但购车发票显示车主却为食品厂。保险公司在羊某未支付分期贷款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银行6万余元后,认为羊某、汽车销售公司恶意串通假买卖真贷款,于是以侵权为由向汽车销售公司、羊某及羊某之妻陈某行使追偿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依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约定先行赔付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因其对销售发票瑕疵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自负部分责任。因购车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亦知晓羊某购车事实,故羊某、陈某应承担的赔付损失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清偿。因汽车销售公司未提供真实发票,亦未依法先行收取羊某首付购车款,并在实际收取购车贷款后又转付他人,故其行为实际上并非向羊某销售汽车,而是利用其从事汽车销售能办理贷款的便利条件,在羊某向他人购买汽车而无法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情况下,编造虚假合同替羊某向银行骗取贷款,此种有违诚信行为显不属其自称的代理,对造成保险公司损失,显然具有过错,应对羊某应承担的赔付金额,在羊某无力赔偿情况下,负补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自负15%损失,余下85%由羊某和陈某共同负担,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③2004年福建某保险理赔执行案,2003年,曾某所乘他人驾驶的摩托车与韩某所驾货车相撞致残,法院判决韩某赔偿曾某19万余元,执行韩某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抵押借款银行属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由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三者责任险最直接作用是保障投保车辆出险后对不特定第三人给付赔偿金,受害人是该保险合同指向的最终受益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违背三者责任险立法目的,以第三人受害或死亡为代价,将受害人应得保险赔款设定他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险种包含了三者责任险,《保险法》立法目的是在机动车出险后,保险人应支付保险赔偿金,最终起到减少事故责任人经济损失和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作用。保险公司提出应将本案全部保险金支付给按揭银行,有悖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故应驳回保险公司异议。

④2003年北京某反担保纠纷案,2000年,杨某购车,与机电公司签分期付款购销合同。李某应杨某要求签署被担保人为杨某的担保书。次日,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与银行签借款合同,机电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2个月后,因杨某酒后超速驾驶致车毁人亡,交警认定杨某负全责。保险公司依约免责。机电公司依保证合同向银行偿还2万余元贷款后,以杨某无遗产,起诉要求李某承担反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担保属于反担保,其签署的担保书中虽未列明合同相对方,但因该担保书由机电公司出具并持有,故应视其为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亦即机电公司系该反担保合同之担保权人,李某为反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作为一般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杨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李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机电公司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取得追偿权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鉴于目前机电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债务,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某追偿,判决李某给付机电公司2万余元。

⑤2001年福建某损害赔偿案,2000年7月,邱某被陈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农机公司但通过《租赁车辆分期付款合同》作价8万余元分期卖给梅某的货车相撞,陈某逃逸,被认定全责。法院认为:农机公司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付清后转移车辆所有权方式,将其车辆租赁给梅某,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实质是买卖合同,卖方有条件保留所有权,实为保证收回货款担保。虽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但双方对车辆交付后危险负担作了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适用。梅某取得该车后,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收益权,系该车实际控制人,依据“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原则,梅某应承担该车的风险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农机公司属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故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经合法传唤,梅某、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无法确认该两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法确定责任类型和主体,应推定两人为共同民事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危险负担约定】双方当事人以《租赁车辆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付清后转移车辆所有权方式,实质是买卖合同,卖方有条件保留所有权,实为保证收回货款担保。虽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但双方对车辆交付后危险负担作了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适用。案见福建龙岩中院2001年7月18日判决“邱某诉某农机公司等赔偿案”。

2.【代购保险约定】机动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销售商为购车人代为购买汽车保险但未约定购买时间的,销售商应当在交付车辆之前履行代购汽车保险的义务,该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给付义务而非附随义务。销售商违反该合同义务造成购车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案见四川成都中院(2011)成民终字第151号“李某诉某车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3.【虚假按揭贷款】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后,可以向侵权人代位追偿,汽车消费借款中的销售商利用其能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便利,编造虚假销售合同替购车人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损失具有明显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案见江苏无锡中院(2005)锡民终字第278号“某保险公司诉某汽车销售公司等汽车买卖赔偿纠纷案”。

4.【按揭反担保】汽车销售方在为购车人贷款购车向银行提供担保前,为保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身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即购车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案见北京宣武区法院2001年11月26日判决“某机电公司诉李某反担保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广西大新法院(2006)新民初字第102号“某运输公司诉熊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见《上海轩昂运输有限公司诉熊超军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赵权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民事:462)。①四川成都中院(2011)成民终字第151号“李某诉某车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见《销售商为购车人代购保险的性质认定》(曾耀林、王长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24:79)。②江苏无锡中院(2005)锡民终字第278号“某保险公司诉某汽车销售公司等汽车买卖赔偿纠纷案”,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无锡市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汽车买卖赔偿纠纷案》(李旭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02:326)。③福建南靖法院(2004)靖执申字第396号“曾某保险理赔执行案”,见《车辆保险合同中能否约定车辆抵押权人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一受益人——曾辛兰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案》(翁志刚、黄志雄),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4:101)。④北京宣武区法院2001年11月26日判决“某机电公司诉李某反担保案”,见《售车人联拓公司为购车人的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并履行部分担保义务后诉李玉兰承担为购车人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向其提供的反担保责任案》(薛峰、宋洪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266)。⑤福建龙岩中院2001年7月18日判决“邱某诉某农机公司等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陈某、农机公司赔偿邱某4.5万余元,二审改判梅某、陈某连带赔偿邱某4.5万余元。见《邱水长宝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诉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卖方广昌农机公司等赔偿案》(罗金钗),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3:101)。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交流群, 陈枝辉律师 ,本站仅作学术交流分享。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11月20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