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的函(粤交明电[2016]84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12月26日1 43字数 925阅读3分5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的函

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吕、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有关部署,为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省政府决定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目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各地市年票制试行期限即将届满,为确保取消年票制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政府201600059号签报中关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试行年票制的18个地市全部取消试行,届时省政府不再续批”的精神,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各地市一律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得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次票或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请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在2017年1月1日当天对各年票征收点、次票收费站取消收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期停止收费。请省联合电服公司负责落实各有关高速公路取消代收次票相关事宜,确保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省内任何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再代收普通公路次票通行费、不产生次票流水。

二、取消年票制后,除符合条件可保留继续收费的次票收费站外,其余次票收费站均应按照《欠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期限予以拆除,及时恢复路面交通。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监管,督导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按期落实。

符合条件可保留继续收费的收费站点,其收费标准仍需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如不能在年票制试行期限届满前获批收费标准,则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暂停该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待收费标准获批后再重启收费工作。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并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做好解释宣传,确保平稳过渡。

三、各地市应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各项工作,并对可能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及早进行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及早拟定各类应对化解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取消年票制有关情况由各地市在年票制试行期限届满前自行向社会公布,并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把握舆论导向,保取消年票制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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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的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的函(粤交明电[20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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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在取消年票制后,凡是在2017年1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当缴纳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年票费,缴费标准按2016年度的缴费标准执行。逾期将由收费部门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收滞纳金等措施。参考东莞市路桥收费所http://www.dgsfs.net/business/htmlfiles/glqlsfz/s43201/201612/11107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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