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超过确定的20年赔偿给付年限,受害人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继续给付赔偿的侵权纠纷,最终支持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20多年前,龙某驾驶拖拉机运送淀粉下脚料,途中因装载淀粉下脚料的水箱底部出口阀门松动,淀粉下脚料遗撒路面,致使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黄某在该路段摔倒受伤。2000年,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公路管理站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认定,黄某的损失由龙某、公路管站理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经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定残时黄某36周岁,法院支持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为20年。
20多年的时间匆匆而过,今年6月,黄某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期间,黄某与被告公路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由公路管理站继续赔偿30%的损失,于是撤回了对公路管理站的起诉。被告龙某未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辩称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已经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不应支持。
南通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因一级伤残瘫痪在床且年近60岁,在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为依据,再次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龙某按照5年计算一次性赔偿黄某70%的残疾赔偿金19万余。据介绍,一审判决后,龙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受害人,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生命的尊严难以维护。2022年5月修订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该问题予以了明确,赋予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的权利。这既体现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也遵循了“损害填平”原则,较好了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彰显了对生命的尊重。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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