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处理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8月29日评论2字数 1950阅读6分30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案件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处理的法律问题

随着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的与日俱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递增。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的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车辆贬值、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及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成为理论和司法审判实践的讨论热点问题。

之前的《交通事故营运车辆营运损失赔偿法律问题》一文已谈到了营运车辆停运损失问题,本文主要与大家聊聊“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问题”。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条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营运车辆在修理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赔偿问题。

一、条文解读

解读该条文,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词:非经营性车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

【非经营性车辆】必须是从事非营运的车辆,我国对于民用车辆区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一种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营业性指为本单位、个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载明对此有列明。从事营运的车辆需要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指的是“非经营性车辆”,不包括那些没有合法的营运证件的车辆,但从事违法经营的“黑车”,“黑车”在事故中受到损害,即使无法继续使用,也不能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黑车”本身所从事的运输活动就具备经营性,只不过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而已,故不能主张相关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损失赔偿。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选择上不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能简单地认为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都可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而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坚持对车辆需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确认替代性交通工具。比如,王某的奥迪轿车被撞受损,修理期间租用同款奥迪轿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王某能否以承租同款奥迪轿车的费用来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呢?这里我们要考虑到非经营性车辆一般都是作为代步工具使用,因此要根据日常出行需要,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以人们通常可预见的交通工具标准来替代。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当然租车也只能租赁普通轿车。假如是摩托车或电动车受损,可以支持地铁公交这样的廉价交通出行方式,而不能支持打的。

【合理费用】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地一般交通费用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另外,还要考虑“无法继续使用”的原因。事故发生、车辆送到维修服务站后,若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导致车辆未及时修理,该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属扩大损失,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应共同担责;车辆修理好后,没有及时取车,此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由对方负担则显失公平。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要了解到,非营运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应赔偿受害方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但该费用必须是通常的、合理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应该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快速妥当地解决纠纷,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诉讼主体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使用中断损失”,是指因物部分受损,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因而在维修期间应考虑使用利益。车辆所有权人若有需要使用车辆,其就可以成为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诉讼主体。若车辆所有权人将车长时间免费借给他人使用,使用权人可以成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诉讼主体,但有偿使用除外。

三、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保险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从上述规定可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应予赔偿。

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如果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该条款已明确告知、提示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或未将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提示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应根据投保车辆驾驶员负事故责任大小予以相应赔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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