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出台后,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往往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于法无据。理由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删除了关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的法律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故不应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该项目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限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字面上来看,上述规定未涵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审判实践中,对《民法典》实施后是否还继续支持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问题,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丧葬费涵盖了奔丧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丧葬费采定额化赔偿,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不低,不应再支持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定额化计算的丧葬费不包含奔丧费用,奔丧费用在原《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是单独赔偿项目,丧葬费的现行计算标准与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相比并不高,很多地方甚至买不到一块墓地。受害人近亲属奔丧属于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国外立法例多数支持赔偿,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仍应支持赔偿。
对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近亲属的奔丧费用应否支持赔偿】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