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9月6日评论字数 4002阅读13分20秒阅读模式

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各地观点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2.31)》

8.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如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在治疗终结经司法鉴定确定损害后果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例如张某,35岁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身亡,死亡时间距其定残之日为2年,这种情况下,是按一般规定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还是按照其实际生存年限2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随实际年龄不同予以调整,但至少可以计算5年。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且不与该解释的精神相冲突,倾向性意见按照最低标准5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业务问答》(2014.4.10,2014年第1期)

因他人侵权造成受害人残疾,经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其他疾病死亡,残疾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由于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该事实的发生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但审理此类特殊案件时,要注意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2017.3.27,穗中法[2017]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第9条,受害人起诉后在生效裁判作出前死亡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定残后因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 ,其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

3.受害人经鉴定为残疾,但在人民法院起诉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受害人“收入丧失说”,同时基于受害人生存年限的不确定性,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如果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在起诉前是确定的,则应按照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实际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

相关案例

1、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兴民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安邦财险江苏公司提出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止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确定,受害人虽确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由于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该事实的发生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22号民事裁定书

残疾赔偿金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是对赔偿权利人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救济。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邹某某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其在7天之后即因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疾病而去世,该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邹某某的近亲属所能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也只能限定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故二审法院就残疾赔偿金数额认定,并无不当。

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510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伤残赔偿金107561.28元,原告亲属郑某所在地胶州市营海镇南辛庄村系胶州市失地村庄,对原告主张计算标准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亲属郑某于2018年7月4日作出伤残评定,于2018年9月17日因其他疾病死亡,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法院认可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止,数额为1132.22元(47176元÷365天×73天×12%)。

二审法院: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残疾赔偿金数额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伤残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收入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采纳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的理论基础,原则上主要依据伤残等级确认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及原则和一般生活常识,受害人在去世后即不存在收入减少的事实。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可以确认计算期限至其去世时。故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4、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6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残疾赔偿金,虽然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因病死亡,但残疾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定型化的赔偿,属于财产性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现有法律对受害人死亡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也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角度考虑,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43726元×5年×22%=48098.6元)

5、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8民终443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7、残疾赔偿金。彭某某出生于1963年3月26日,系城镇居民户籍,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致一级伤残,2020年8月10日定残时未年满60周岁,彭某某系在诉讼期间死亡,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陈某某等三人主张赔偿彭某某死前的残疾赔偿金为962360元=(4811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100%),有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关于陈某某等三人诉请残疾金应否支持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针对受害人受伤致残而减少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其请求权自事故发生时就已产生,在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时就已确定。因残疾赔偿金系按固定年限标准计算,并不受伤残者在定残后死亡的影响,故受害人在定残后死亡并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求偿。

具体到本案,彭某某起诉并定残后已提出了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请求,并明确了该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且该数额未超出法定的赔偿范围,邓某某应予支付。故法院判令邓某某向陈某某等三人支付残疾赔偿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另,陈某某等三人并未请求邓伟新赔偿因彭某某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彭某某死亡的后果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无关。邓某某据此主张不承担本案赔偿费用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受害人姜富凤出院后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子女开庭前书面申请变更原告诉讼主体并增加医疗费3,975元。故原诉请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改判):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我国的残疾赔偿金采取一次性给付的定型化赔偿方式,设置了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无论受害人的实际生存期间长于或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固定年限予以计算。

本案中,姜某某虽在定残后死亡,但其在去世前已就此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提出明确诉讼请求,且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其赔偿期限应与实际生存情况相一致,该损失数额在其伤残等级评定时就已确定,不应因其死亡而减少。况且,姜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系客观事实,其基于该事实产生的合法权益并不因其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而自然消灭,故本案受害人在定残后死亡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和求偿。同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已转化为具体的债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本案中,姜富凤在第一次开庭后死亡,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可以由其有继承权的近亲属继承。综上,一审法院对于姜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未予支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肖某某等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9月6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