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曹某诉元某、人民保险公司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1月17日评论字数 1261阅读4分12秒阅读模式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曹万媚,女,1971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门口岗街3号707房。

被告:吴彦(司机),男,1989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六区23栋2单元201号。

被告:元非(车主),女,1983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东段10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叶健明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514.7元,伤残赔偿11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9251.55元,被告吴彦、元非对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项包括:医疗费351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800元 ,护理费15840元,误工费18000元,伤残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60453.5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78.13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

诉讼金额共计:122766.25元

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13年06月01日14时5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段,吴彦驾驶粤A7878Y号小型轿车在此路段行驶,因吴彦驾驶车辆转弯不小心,造成其驾驶的车辆右前轮部位与行人曹万媚的脚部发生碾压,导致曹万媚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作出被告吴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曹万媚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曹万媚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后转至广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足Lisfranc损伤,左足多发骨折,左足第1、2跖楔关节,楔骨间关节脱位”,经治疗原告于2013年06月22日出院,出院后仍需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3年12月16日再次住院取内固定。2014年3月3日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曹万媚因交通事故致左足碾压伤:左足蹠跗关节损伤,左足多发骨折,左足第1,3跖楔关节及楔骨间关节脱位,左足弓结构》1/3破坏,评定为拾级伤残,并支付了鉴定费840元。

被告吴彦驾驶粤A7894Y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其元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该辆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2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发至今,被告吴彦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暂未赔偿。为了持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于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已对姓名和事实做化名更改处理。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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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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