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原因的依据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17日评论字数 1719阅读5分43秒阅读模式

保险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原因的依据

 

裁判要旨

在无法进行重新鉴定时,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原因的依据,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评判,原告修车发票可证明车辆维修费用,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三者车损失系由本次事故造成。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0日,被告签发保险单,向原告承保粤ANT657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210601001050901255,保险期间:2009年3月23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22日二十四时止,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009年10月28日,冯智明驾驶粤ANT657车在广州市恰新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未与林雯驾驶的粤A2Z989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发生粤ANT657车车头与粤A2Z989车尾相撞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认定,冯智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雯没有责任,由冯智明方负责修复两车。在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委托了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标的粤ANT657车与三者粤A2Z989车进行现场查勘,并拍摄了照片。2009年11月3日,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结论称,标的车受损痕迹与三者车受损不符,标的车与三者车损失非本次事故造成,建议拒赔处理。该报告经当庭出示,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报告内容及结论都是通过猜测性的语言表述,并没有相应的事实作为支持,且该报告是受被告单方面委托出具,对其真实性更无法确认。被告遂申请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并表示因三者车维修费用很小,如确属本次事故造成,对金额不争议。本院对被告的申请予以准许,确定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该司在查看相关材料后答复本院称,由于事故发生日为2009年10月28日,距今已达2年多,肇事车辆早已维修完毕并投入使用已久,已无法比对双方车辆受损的痕迹吻合度,单凭仅有的一些照片是难于具体的反应事故碰撞的方向、力度及其它的碰撞情况,故对本院该委托不予受理。原、被告双方均对本院以现有证据裁判没有异议。

2009年11月8日,粤A2Z989车修复花费900元,修车发票已交由被告收存。关于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有无进行现场查勘的记录,被告先表示存有双方确认的查勘记录,后又称没有找到相关材料。另外,原告提供了一份由“林雯”于2010年11月10日签署的收条,内容为收到原告车辆维修赔偿款900元。被告对该份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强支付保险赔偿款9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交强险,被告签发保险单,双方成立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经原告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属保险事故发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由于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系由被告单方面委托出具,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同意由该保险公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故该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故原因的依据。被告以上述报告结论为据,主张拒赔,本院不予采纳。因本院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基于客观理由已无法对车辆受损原因作出鉴定,本院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评判。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交警部门也根据现场情况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及车辆受损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修车发票可证明车辆维修费用,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三者车损失系由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现诉请被告赔偿保险金9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被告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在对事故成因存疑时,法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且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同意由保险公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时,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故原因的依据。

 


 

备注:本文由广州保险理赔律师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辑而成,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17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