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紧急制动致车载货物撞击驾驶室不属于碰撞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30日评论2字数 1290阅读4分18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案例:因采取紧急制动致车载货物撞击驾驶室不属于碰撞

裁判要旨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并未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撞击,其为本车装载货物前移撞击驾驶室造成,因此,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碰撞”范围,也即本案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苏A×××××/A9651挂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且不计免赔,保险金额分别为198000元、91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以及“碰撞”的释义,同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

2014年3月22日8时13分,原告驾驶员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沭阳县庙头镇敖根路交叉路口处,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减速慢行,遇情况紧急制动,车载货物前移撞击驾驶室,致货车驾驶室后排卧铺乘车人黄某被挤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其损失经评估为30300元;原告另支出施救费3800元、吊车费3000元、评估费500;上述合计37600元。原告向被告理赔未果。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37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南京鑫诚德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双方间形成商业险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碰撞”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释义,碰撞是指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并未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撞击,其为本车装载货物前移撞击驾驶室造成,因此,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碰撞”范围,也即本案保险事故不在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被告辩称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辩解,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约定的“碰撞”范围。

本案事故实际是由于刘某未将货物固定牢固在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二章车辆损失险部分保险责任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第四部分释义对碰撞的定义为: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但广州保险理赔律师认为,根据“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的语义理解,包括车辆与外界物体、货物与外界物体,但外界物体是否包括货物在内,并未明确规定,因此根据不利解释原则,根据当合同双方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可以将货物也视为外界固态物体,也属于条款中的“碰撞”。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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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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