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机动车肇事责任:盗抢机动车,车主有无责?【盗抢车辆】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26日评论1字数 2240阅读7分28秒阅读模式

盗抢机动车肇事责任

——盗抢机动车,车主有无责?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周某轿车交强险2008年11月7日到期后未续保,2008年12月26日该车被盗。被盗后当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死亡,肇事驾驶员逃逸。交警认定该驾驶员负主要责任。陈某近亲属起诉周某要求赔偿交强险11万元。

争议焦点:1.周某应否承担事故责任?2.周某到期未续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过错。周某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续保,随后车辆被盗并肇事,故周某虽与事故无关,但其到期未续保行为,违反交强险条例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

2.赔偿。因周某未续保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权利,故周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对原告损失负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①2011年河南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1月,某单位所有的投保交强险的轿车被盗期间,与赵某驾驶,搭载李某的车辆相撞,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前车逃逸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义务的惟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车辆被盗并非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关于投保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免责范围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某单位所投保轿车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某单位对本次交通事故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2010年浙江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8年12月,开办汽车服务中心的裘某名下的车辆被陈某承租期间,因陈某被诈骗转抵给赵某,赵某无证驾驶撞伤王某致残,赵某逃逸,王某起诉赵某、裘某和裘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只有损失系由被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故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肇事车辆车主裘某对其所有的机动车在被非法占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权,故裘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对王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③2009年上海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6月,刘某挂靠保洁服务所的车辆由雇员葛某驾驶并停靠装运建筑垃圾期间,因未取出钥匙亦未锁车门,导致精神病人张某强行驾驶该车撞死骑自行车的陶某。法院认为:案涉交通肇事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本案所涉人身损害不具有免责事由。判决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50余元,超过限额部分,由张某从其本人财产中赔偿原告45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张某监护人陈某赔偿;葛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5万余元,刘某、保洁服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车辆原实际支配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人身损害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到期后未续保情况下,车辆被盗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免责事由】对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义务的惟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车辆被盗并非免责事由。案见河南洛阳中院(2011)洛民终字第2195号“某保险公司与李某、某单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保险理赔】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不构成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案见上海虹口区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852号“王某等诉张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非法占有】机动车在被非法占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案见浙江绍兴中院(2010)浙绍民终字第879号“王某诉赵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未投保交强险】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到期后未续保情况下,车辆被盗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见江苏常州中院(2009)常民一终字第1198号“顾某等诉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江苏常州中院(2009)常民一终字第1198号“顾某等诉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周某赔偿11万元,二审经调解由周某赔偿6万元。见《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的赔偿责任》(王利冬、陈卫),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6:29)。①河南洛阳中院(2011)洛民终字第2195号“某保险公司与李某、某单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②浙江绍兴中院(2010)浙绍民终字第879号“王某诉赵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王斌钧诉赵亚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邹永明),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42)。③上海虹口区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5852号“王某等诉张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王秀英等诉张学敏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卞良、丁忆宁),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11)。

 


广州车险索赔律师提示,本文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修订版,2015年2月,法律出版社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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