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7条与19条:条款不生效与条款无效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11月16日评论5字数 549阅读1分49秒阅读模式

专题:保险法第17条与第19条:条款不生效与条款无效

实务研究

关于保险法第17条与19条的区分:

保险格式条款效力裁判的实证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12份生效判决为样本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认定研究

关于《保险法》第19条“无效条款”的认定:

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关于《保险法》第17条“条款不生效”的认定:

保险合同纠纷的免责条款该如何生效

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之识别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认定和保险公司义务

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的区别

超医保不赔条款

“医保标准”条款的效力评析

超出医保范围用药条款的效力认定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超医保不赔”条款效力的认定

免赔率、责任比例条款

保险条款中的比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肇事者逃逸,车损险“绝对免赔率为30%”无效

事故责任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对特别约定条款与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并非都属于"免责条款"

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隐性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保险合同中“无法找到致害第三方”实行绝对免赔率30%”条款无效

车辆超载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条款是生效条款

车损险按责赔偿的格式条款无效

事故责任免赔率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他免赔条款

全车盗抢险“车辆被盗未遂不赔”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保险人不能据保险条款中的违法事项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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