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9日评论1字数 7857阅读26分11秒阅读模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1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指导案例 24 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2 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发生交通事故后,套牌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指导案例 19 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1 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2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3.1 好意同乘货运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驾驶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适当赔偿——解巧英、周亚兰等诉周宏邹、南通佳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2 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事故责任划分适用过失相抵责任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聂瑞香、崔鑫涛等诉李仓于、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3 商业三者险合同将未按规定检验纳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除其赔偿责任——黄惠兰诉黄嘉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3.4 投保人在自身车身之外被撞伤的,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何正心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5 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李海峰等五人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6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民政局等有关机关、社会组织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损害赔偿纠纷案

3.7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不能构成相对的第三者——陈泽坛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8 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能免除其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诉陈绍峰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9 保单上非投保人亲笔签名视为被保险人未接受保险的提示说明义务——张云敏等四人诉陈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0 驾驶所有权未完成转移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温志勇诉李洋、天达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1 交通事故外伤引起受害人死亡的参与度,不能作为交强险责任减轻的考量因素——楚吉明、楚记顺诉肖远峰、孙兴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2 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少量收入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施永良诉张建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3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且交通事故中亦不存在可免于履行说明义务情形的,应承担保险责任——李昭乾诉陈志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4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郭天童诉贺永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5 多被告共同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根据各被告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俊光等诉李春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6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肖月先、李义诉董远彬、云南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7 当事人没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的不能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李源等诉徐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8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宋培安等诉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19 因治疗影响选择终止妊娠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李振兰诉华家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3.20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可纳入到交强险理赔范围——王光荣诉郑孟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21 机动车事故责任中造成的财产损害范围的认定应注重财产是否实际受损——孙国庆诉钱勇、钱加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22 高速公路管理人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张旭诉天津顺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23 靠自己劳动为生的农村七旬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

3.24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修理车辆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超出定损范围,不宜迳行修复,否则自行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孙妮妮诉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4.人民司法案例

4.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法院应对事故认定书及其所采用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一并进行实质审查——张素敏和刘希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 光车租赁且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使用机动车辆肇事的,租车公司承担过错责任——陈惠燕诉徐森仁、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 网络平台对为代驾司机提供返程拼车服务中的损害与拼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徐小银与李晓增、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4 代驾属于承揽关系,代驾人逃逸不能认定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张某红等诉周模政、陈小勇、重庆东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5 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张帆诉唐东、贺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6 对交通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应按肇事逃逸限缩解释——江某甲、潘某、江某乙与田某、罗某、普驰公司、人保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7 网约车与顺风车交叉时,保险受益人应当对搭乘行为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还是从事网约车业务进行举证——刘苗、刘必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北京运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邓玉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8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三方均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付——米建明诉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4.9 不应因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缪建银诉邱金龙、南通华非置业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0 伤残参与度不是扣减赔偿数额的法定因素——李文焕与李凤霞、尹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1 快递员派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对外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何德龙诉杨得志、张强、北京方通皓德商贸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2 出租人应对营运车辆实际驾驶经营人的选任承担过错责任——洪振荣诉姜峰、贺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3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应根据是否属于机动车、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责任划分——曹周西诉黄磊、欧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4 超标电动车生产者应对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林熙子、林信均、焦改惠、孙凤英诉浙江钻豹电动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5 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卢汶龙、刘秀云诉刘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6 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佘长文、佘江涛、熊远秀、谭世明诉魏祥玉、姚彬、王继昌、陈元兵、张世清、张圣灼、乔石、重庆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鸿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7 单方交通事故中保险人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有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平安财保北京某分公司诉华北高速乌市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18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黄炳钊诉禤敏聪、黄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19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宋宗海诉刘鹏程、山东省高青县永峰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0 非机动车、行人非故意时不承担肇事机动车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诉金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1 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2 车辆贬损价值为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王欢欢诉牛志锋、康翠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3 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代驾人赔偿——李安平诉王星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4 已由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机构可向第三人追偿——李某诉陆某、南京河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5 商业险的保险人对非医保费用应当理赔——潘金波诉丁万俊、河南省南乐县伟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6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欧阳辉勇诉宁波市鄞州双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7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据以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梁青青诉欧国如、广东电网公司肇庆广宁供电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8 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罗胜利诉黎焕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29 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应成为交通事故要件之一——尹清旺诉毕大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0 特殊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具体情节及各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来确认各方主体的民事责任——金永兵、黄秀、陈英诉葛立好、常开秀、余江宏、陈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玉、上海伟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1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直接以自己名义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严素玲诉刘先根、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

4.32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且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周素青诉韩敬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3 汽车销售商拟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试驾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任传标诉姚乐、上海永达星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4 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一般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康安官等诉张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5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郎小华诉陈美琼、邓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6 由意外引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华金虎与谢正松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4.37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仍应赔偿——陈德法诉吴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8 精神损害赔偿与残疾赔偿有一定的互为渗透性,并非完全包涵与被包涵或者相互并列的关系——杨胜夫诉胡爱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39 无名氏死亡后,医疗机构可作为债权人直接向事故责任人求偿医疗费——武警8690 部队医院诉尹战学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40 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自行承担——李长松诉李印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4.41 无证无牌正常行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担责——李佑章诉黄福兰、重庆顺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42 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李丹丹诉吴志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43 借用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马俊华诉李秀芳、上海明婷摩托车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44 交通事故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难以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的,肇事人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李朝亮诉华建军、黄晓莉机动车侵权纠纷案

5.人民法院报案例

5.1 接触不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翁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赔案

5.2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时应采用实质性标准认定报废机动车——陈某诉胡某、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3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文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4 牵引车交强险对其单独违停挂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担责——冯某诉人保财险姜堰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5.5 网络平台配送员调度没有运营资质的私家车进行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郑某红诉赵某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6 故障车辆停在路边等待维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修理厂不担责——杨涛等诉徐修福、时代汽车保养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7 车辆转让被挂靠人未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仍承担连带责任——熊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8 车辆驾驶人并不因其临时下车休息而转化为本车第三人——梁文贵等诉李领、郑州达喀尔公司、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人保北京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9 车辆漏油致伤构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赔付——吴某某诉某污水处理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0 可通过分析住院时间与伤情程度是否相称、向经治医院和医生调查判断长期住院是否属过度医疗——高某诉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1 转让未投保交强险、未年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郭某诉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2 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的,投保义务人不因此加重责任——赵某诉刘某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5.13 竞驾人无权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向本车乘客承担赔偿责任——李二龙诉张文凯、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4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追认不及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甘国民等诉平安财险阆中公司、陈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5 保险公司以非营运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为由提出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李某诉陆某、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6 保险公司对免检期内未检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免责——田其勇诉阳光财保北碚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7 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额不认可,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该定损额的载体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王林诉李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18 交通事故前后两次碰撞存在竞合因果关系的,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先由前后两次碰撞平均担责,再依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份担责——周玉秀等诉赵俊伟等交通事故纠纷案

5.19 将违法事项作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徐克群诉人保常州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0 无偿搭乘行为的提供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韩峰诉杨先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1 涉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按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王颖芳诉李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2 已交付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毛某诉陈某、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3 保险公司在统一条款外制定的交强险免责条款无效——向先会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4 事故责任免赔率条款不具有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性质,其未履行说明、提示义务不影响该条款效力——胡允料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5 人身关系的赔偿协议不能仅以经济利益为考量——程冬芬诉汪新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6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机械性能相同、操作原理相同、载荷相当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卢春森诉人保营山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

5.27 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车外受伤,应当认定该受伤人员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刘志卫诉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28 车辆爆胎引起交通事故不属不可抗力——宇杰制衣公司诉人寿财保江阴支公司等交通事故纠纷案

5.29 肇事车辆撞到动物,该动物又致他人受伤,对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才龙等诉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5.30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认定应从运输来源、运行管理、收益结算、车辆控制等方面综合分析——赵彦鹏诉潘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3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应予以审查——徐彩虹等诉吴海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5.32 车辆事故发生时身处车辆之外的受害者属车外人员,是交强险赔付的对象——王建伟诉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5.34 影响伤残评级的后续治疗尚未完成,权利人要求伤残等级鉴定及残疾赔偿金的,不予支持——程宝诉劳武物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5.35 对侵权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应当将机动车的实际占有控制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黄文兴诉熊云强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5.36 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登记车主无法证明二者之间或与他人之间存在雇佣、买卖、出租等法律关系的,承担赔偿责任——秦建岗诉刘北斗、刘学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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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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