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分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车责任承担赔付责任争议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11月9日评论字数 2531阅读8分26秒阅读模式

主挂车分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车责任承担赔付责任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3日21时49分,宋某驾驶三者车辆鄂KXXX车辆(人保承保),与蔡某驾驶的处于停放状态的标的车鄂AX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导致骑行电动车的三者张某和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标的车司机蔡某负次要责任,三者张某负次要责任,两位三者的伤情均达到十级伤残,诉请损失合计40余万元;本案三者诉至法院要求主车和挂车均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当时这辆挂车的司机是违规停靠,其把牵引车也就是车头部分开去保养,只留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原地。

二、案例评析

法律争议:主、挂车分离情况下,挂车违章停放造成交通事故致三者人伤损失,主车是否需要担责?

(一)本案被保险人及三者主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虽然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牵引车与挂车非连接且处于停车时挂车单独与其它车辆碰撞引起,但是由于挂车本身并无独立的动力系统,从挂车由运动到停止的过程来看,挂车"停车"与牵引车的"牵引"不可相互分离、单独评价。牵引车、拖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因被告蔡某(标的车司机)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半挂车处于违停状态,其驾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违停的行为本身亦具有过错,已经满足了侵权责任中的相应构成要件。目前,挂车不需要投保交强险,绝大部分挂车也不投保商业三责险,只要能够确定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应过错及因果关系,即应当将牵引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纳入赔偿范围内。故对于三者张某和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人保和挂车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因宋某系公司员工,应由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挂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替代赔偿。

蔡某(标的车司机)是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该事故是意外事故,该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挂车分离情况下,挂车违章停放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车应当担责,因此虽然事故发生时两车已经分离,但承保主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赔偿挂车违停造成的损失。在当前甩挂运输的市场形势下,牵引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而挂车则无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根据“最后拖带原则”,即主车与挂车不一一匹配的情况下,应首先确定最后牵引挂车行驶至肇事路段的牵引车,再由承保该主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或其他责任人承担赔付责任。因为,牵引车与挂车虽然相互分离,但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需要主车牵引使用才能行驶,所以理赔时应当对主车与挂车一体考虑,不能割裂看待。另外依据“违法牵引原则”,若牵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违章停放挂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依法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二)挂车保险公司抗辩意见: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主车与与挂车鄂AXXX挂处于分离状态,主车事故发生时已经不在现场,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特定时空范围,主车车辆本身未对受害人张某和徐某及三者车辆鄂KXXX小型车辆的通行造成妨碍或与其之间发生碰撞,因此受害人三者张某和徐某不属于涉案主车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中的“第三者”,挂车保险公司仅应当在挂车鄂AXXX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三者张某和徐某的损失承担超过人保承保的车辆鄂KXXX交强险之外损失按次责承担20%责任比例损失。

挂车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原告及被告人保辩称意见混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界限和区别。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车辆是参与事故的主体,需要有一定的参与表现,例如常见的碰撞、碾压、妨碍通行等;

(2)车辆的参与一定是直接参与,而非间接参与。譬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等等时空上的参与要件,对于车辆驶离现场、不再特定时空范围内的间接参与,不属于本车发生交通事故。

(3)车辆自身虽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但也并非车辆驾驶人的所有过错均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继而由第三者保险赔偿,本案中涉案主车并未直接参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未对涉案事故的发生起主导作用。

因此结合以上法律分析,准确厘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有构成要件,注重与其他一般侵权、特殊侵权的区分,是认定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基础和关键。

一审二审法院裁判意见: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时标的车蔡某驾驶的主车牵引车号车辆并不在事发现场。事发时主、挂车并未一体停放在路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隈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事发时主、挂车并未一体停放在路边,牵引车和挂车并未处于连接使用状态,我司承保车为挂车,故仅就挂车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

甩挂运输(即牵引车按照预定运行计划,在货物装卸作业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运行的运输方式)是大势所趋,当前牵引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而挂车则无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厘清主、挂车相分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案例:(2019)鄂0112民初1749号、(2019)鄂01民终1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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