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有效年审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责任险是否赔付?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19日评论1字数 1896阅读6分19秒阅读模式

驾驶未有效年审的摩托车,出险后雇主责任险是否赔付?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雇主责任险死亡责任险限额6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原告*****为其雇员成XX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17年1月4日,成XX驾驶鲁P×××××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许XX驾驶的晋B×××××号货车相撞,造成成XX死亡。原告赔偿成XX各项费用60万元,之后,原告去被告处理赔,被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雇主责任保险金60万元。

被告某财险辩称:原告在我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属实,但原告的雇员在发生事故时,驾驶未经审验的摩托车发生事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另外,事故向对方已赔偿了原告的雇员的相关损失,不应重复理赔。

双方证据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雇主责任保险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其雇员成XX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2、判决书一份,拟证明雇员成XX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

3、拒赔通知书一份,拟证明保险公司拒赔没依据;

4、通话录音及微信截图一份,拟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出示保单条款。

经质证,被告某财险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定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的真实身份。

被告某财险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已脱审;

2、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一份,拟证明该条款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投保单一份,拟证明已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提出了异议,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身份,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法院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开庭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1日,原告*****为其雇员成XX在被告某财险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17年1月4日,成XX驾驶鲁P×××××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许洪斌驾驶的晋B×××××号货车相撞,造成成XX死亡。经原告与成XX家属协商,原告赔偿各项费用60万元。此后,原告去被告处办理赔偿,被告于2017年7月7日给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成XX驾驶的2轮摩托车未有效年审,依据保险单条款第六条第六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法法律、法规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规定,本案不属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成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检验合标至2013年4月。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财险所签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受合同约定的约束,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如约缴纳保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作为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被告某财险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伤亡责任保险赔付义务。被告抗辩称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有效年审,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对此,首先本案属正常交通事故,成XX逆向行驶及观察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机械故障等车辆状况所致,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有效年审没有直接的联系;其次,车辆未有效年捡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理赔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不能当然作为拒赔的根据;再次,保险合同中第六条第六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属格式条款,该条款无限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当属无效条款,被告某财险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另,保险合同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以事故相对方已部分赔偿受害人,不应重复赔偿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00000元。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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