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投保选择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22日评论2字数 1389阅读4分37秒阅读模式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投保选择

有关案例

2010年8月23日,在四川广安某机械公司上班的龙涛,出现工伤事故,左手不慎卷入机器,经劳动部门鉴定,该次事故为工伤事故,定为五级伤残。龙涛向法院起诉了机械公司,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机械公司赔偿龙涛45万元。但接下来,龙涛又向机械公司为龙涛投保意外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讨要赔偿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龙涛19万余元。这个时候,机械公司不答应了,说这笔保险赔偿金该还给他们,因为这是公司出钱买的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龙涛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因此,这19万的保险赔款,应该归公司所有,但龙涛不答应。于是,机械公司将他告到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龙涛还钱。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机械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其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在保险协议中没有指明受益人,则受益人为法定,即龙涛自己或亲属。因此,在这份员工保险合同中,龙涛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所以龙涛在获得机械公司的赔偿后再找保险公司理赔,是其合法权利,并不存在不当得利。所以法院驳回了机械公司要求龙涛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从上面案例可知,工伤赔偿和意外伤害险是可以重复主张赔偿的,因此在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时,发生工伤,即使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也是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另外,企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在保单中把我们公司列为受益人?出了事故,赔款直接支付给单位?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要么是员工自己,要么是员工的近亲属,其他的人或公司,都不能成为受益人。即使有的保险公司把企业列为了受益人,但因为这一条违反了保险法,属于无效条款,保险金依然不能赔给企业。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员工个人,是属于福利保险的一种。其规避的是员工自身的意外风险,而不是企业的法律责任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购买的是团体意外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在得到意外保险的赔偿后,依然有权依据相关的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进行法律责任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依然负有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意外保险赔偿了员工而免除了自身的法律责任,企业的用工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转移。

律师建议

为能有效的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强制购买的,至于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还是团体意外伤害险,如何选择呢?

1、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因社保里面包含了工伤保险,而且《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不仅避免的单位的用工风险,也避免了高额赔偿的经济压力发生。

2、企业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可以规避用工风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个体不同的是,雇主责任保险保障的就是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替代企业对员工工伤的法律赔偿。比如,发生工伤事故,如果根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赔偿40万,雇主责任险赔偿40万后,用人单位就不用再赔。如果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给了员工40万,用人单位还可能要赔40万给员工。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建议,对企业来说,雇主责任保险能真正起到用工风险规避的作用。在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或工伤保险之后,如果想作为福利送给员工再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也是可以采取的。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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