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运用和裁判指引 交通事故律师2327文章78评论 2022年7月3日评论字数 136阅读0分27秒阅读模式 关于特种车辆,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第53条和第54条中规定的执行公共服务需要功能的轮式车辆,不包括军车和工程专项作业车、拖拉机、老年代步车,以及上道路行驶的轮式收割机等,更不包括其他可能会被误解为机动车的非轮式(履带式、气垫式、轨道式)等交通运输类工具。相关文章通过一则案例论多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思维方式“无接触”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非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新能源电池自燃引发火灾事故的责任承担特种车辆作业事故是否可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范围?“试驾车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合规建议“未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适用与权利救济 点赞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22-07-03/10278.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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