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鉴于未经允许驾驶车辆与车辆被盗情形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全不同,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予以区分。
二者的主观目的及行为表现有所不同。
未经允许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车辆的使用权,其通常是利用车辆没有锁车、熄火、拔车钥匙的使得在附近驾驶车辆,且使用完车辆后有将车辆归还的主观意思。
盗抢类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车辆的所有权,盗抢人会尽快将车开走并远离所有人的控制。
对于车辆是否被盗窃,还可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实施盗窃的工具和技术;
其次,行为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如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曾获得驾驶机动车的授权;
最后,为避免机动车所有人谎称车辆被盗而逃避责任,还应审查其是否采取了报案等机动车被盗抢后的合理措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万某与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4)一中民终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盗车辆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垫付责任。在无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而后向盗窃人追偿。
观点来源于: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丛书,吴在存主编的《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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