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车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合规建议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7月4日评论字数 2232阅读7分26秒阅读模式

近日,试驾蔚来汽车的两名试驾员从三楼坠落而亡的信息冲上热搜,死亡的讯息不仅让人感到惋惜,更对蔚来汽车的安全性能感到担忧,但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显然关注的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还是驾驶员操作不当,亦或是本身产品性能产生等。不过对于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考虑的是,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是如何认定以及承担问题。

一般而言,承担的责任类型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有可能只需要承担单一责任,也可能是存在多种责任类型竞合。在试驾车事故中,对于民事责任而言,最为主要的是,该民事责任的由谁来承担,承担的方式和内容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分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不过交通事故案件最为主要的就是有关“钱”的问题,如“向谁赔”、“找谁赔”、“赔多赔少”。

那么,在不考虑产品安全性能以及人为因素的试驾车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认定的呢?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9日,张某驾驶苏F小型轿车与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顾某受伤,两车受损。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行经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时,张某系驾驶神州公司提供的车辆作试驾体验,体验前在神州公司提供的试乘试驾保证书上落款“试驾人”处签名,该保证书上载“本人在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行车驾驶的一切法律和法规要求,并且服从如皋神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以尽最大努力和善意保护试驾车辆的安全和完好。如因本人违上述声明或者非所驾车辆之瑕疵的其它原因(1)给本人或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损失(2)给所驾车辆造成了损失(3)给其它车辆或道路、场地等设施造成损失将皆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如皋神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张某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登记所有权人为神州公司)由安邦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顾某多次入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顾某因交通事故致双胸多肋骨折、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致骨产道变形影响分娩,右肩胛骨折目前后遗右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右腓神经损伤后遗右足肌力0-Ⅰ级,评定为八级、九级、九级、十级残疾。顾晶晶的误工期限按伤后至鉴定之前日止计算;护理期限150日,住院期间二人、后一人护理;营养期限150日。二次手术费10000元左右。并且顾某为此支出鉴定费用2820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对于车辆的驾驶人与车辆的所有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种情况下,与租赁、借用机动车的情形相似,即机动车的驾驶人与所有人均不是同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已取得驾驶证,神州公司提供的车辆、服务人员、选择的试驾道路均无明显不当,神州公司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判决先由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某驾驶的车辆由安邦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且顾某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由安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合计赔付40余万元。

法律分析

在试驾车过程中,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试驾车属于汽车经销商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经销商有证据证明在提供试驾服务过程中是不存在过错行为,则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要承担过程责任

合规建议

为了防范因试驾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销售商蒙受损失,建议销售商加强对用于试驾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为试驾车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并尽可能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因为销售商作为试驾车辆的车主,为试驾的车辆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又未购买交强险,则销售商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从减少销售方自用该车时的风险还是从顾客或潜在顾客的利益出发,均有必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最重要的是签订有关的《试驾协议》,告知试乘试驾的风险,对试驾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予以约定,并在签订的过程中,核查试驾员的驾驶资质、告知试驾车辆的状况、试驾路段以及在试驾过程中配备适合服务人员等,避免被认定因管理过失而导致赔偿的产生。

本文作者:李剑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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