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则案例论多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思维方式

交通事故律师 2024年1月27日评论字数 1348阅读4分29秒阅读模式

导言

三方及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往往出现难以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本文就通过一则案例来论述多方事故在责任认定中的思维方式,具体说就是以果探因和多维认定,这种方式相比较混合认定来讲,能理清事故发生的细节,准确认定责任。

案例

20xx年 x 月 x 日20时许,在某城镇十字路口,交通信号灯为黄灯闪烁。一辆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通过路口,另一辆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一辆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中未等进入路口中心便向南左转弯。结果,大货车与大客车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横移过程中又将由东向南左转弯的摩托车撞倒,最终导致大货车与大客车两车严重损坏,大客车内乘客多人受伤,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乘坐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事故。

当事人违法情形事实认定

​经调查取证:

大货车驾驶人超速、超载、通过黄灯闪烁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

大客车驾驶人超速、超员、通过黄灯闪烁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

摩托车驾驶人无证左转弯未紧靠道路中心点。

所有乘车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

争议焦点

​上述机动车驾驶人均有交通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均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那么,如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呢?这三方到底承担怎样的事故责任有三种意见:

1、三车损坏,多人受伤,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三个驾驶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在事故发生中作用相当,应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2、大货车与大客车驾驶人责任大,应同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3、摩托车是在大客车被撞后横移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为出乎意料,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因果关系不大,应认定无责任,而大货车与大客车驾驶人应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责任认定依据和思维方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强调行为、作用和过错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明确了多方交通事故认定的一般规则,但因为过于简单,多方事故在责任认定上仍然有很多无章可循的情形。

如果本案按照思维定式进行混合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有责任,对于大货车、大客车损害及大客车乘车人伤害也要由摩托车驾驶人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如果区分了事故后果,继而分别认定其责清洗灵果,明确人民法院在民事责任裁判上也就有据可依。

以果探因进行多维认定的思维方式弥补了传统思维,更妥善更合理地权衡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责任,本案例用上述思维方式将事故分为两个事故后果来分别认定事故责任,采用多维定责的方法,妥善处理了这起重大事故。

作为律师,在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学习这种思维方式,帮助交警部门分析论证委托人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与事故责任的关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把大货车损坏、大客车损坏、大客车乘车人受伤作为第一后果,这种后果是由大货车与大客车违法行为造成的,与摩托车没有关系。因此事故认定书可以这样认定:大货车与大客车驾驶人均有违法行为,并且对发生事故作用相当,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2、把摩托车损坏、大客车右侧面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受伤、摩托人乘车人死亡作为第二后果,这种后果是由大货车、大客车和摩托车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事故认定可以这样表述:大货车与大客车违法行为相对于摩托车违法行为而言,对发生事故的作用大,大货车和大客车驾驶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

(本文案例节选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南》一书,供学习之用)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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