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释论之民事责任:第183条【因见义勇为受损的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7月24日评论字数 2343阅读7分48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受损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立法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三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三条基础上,将一审稿中的“责任”修订为“民事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紧急避险作出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牺牲他人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第一,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在面临危害。

如果该危险尚未发生或者该危险状态已经终结,或者危险虽已发生但是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得适用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应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第二,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没有其他方法避免损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具备必要性。面临侵害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只有采取损害他人较轻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才能使得更大的法益免受侵害。

第三,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的必要限度强调行为人在面临紧急危险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应具有适当性,以尽可能小的损害来保护较大的法益,即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二、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紧急避险人根据危险来源不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不同。

第一,危险是人为原因引起的,应区分是第三人引发还是避险人引发。在第三人引发的场合,若紧急避险人实施的避险行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此时紧急避险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危险是由避险人自身引起的,则不属于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民事权益受损的,应当由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24]第二,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若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受损的,紧急避险人为受益人,其应予以受害人适当补偿。若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受损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如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则紧急避险人对被管理人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25]第三,紧急避险行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26]“超过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

法条关联

◆《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案例评议

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7]◆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这起紧急避险事故中,险情虽然是由违规横过公路的行人引起,但在宽阔的路面上,行人的违规行为,不会迫使避险人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去避险,导致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避险人违章超速驾驶和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那么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自然应当由避险人全部负担,与行人无关。

◆评议

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民事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因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紧急避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结合紧急避险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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