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的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6月26日评论1字数 2545阅读8分29秒阅读模式

财产险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的保险责任

胡廷梅律师

基本案情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单记载的保险财产地址为A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甲地,后A公司搬迁至乙地,并对公司的地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搬迁至乙地40余天后,其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几百万的损失,为此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为由拒绝赔付。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A公司主张其投保时所提交的照片显示地址为乙地,实际承保的财产地址就是乙地。因当时公司搬迁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的营业执照未办理下来,为此提供了原工商营业执照,保单上所载明的财产地址为原营业执照上的甲地并非A公司投保时实际搬迁的经营地址乙地,即乙地应当为投保财产地址,投保时保险公司负有实地查勘的责任而未履行对投保财产地址进行查勘的义务,为此,A公司主张其乙地发生的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保险公司称A公司的投保单及其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被保险财产地址甲地与出险地址乙地不是同一地址,乙地发生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出险地址中的财产是否属于A公司所有;2、受损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关于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公估意见书》、《房屋租赁凭证》等证据,从火灾发生后至本案审理时,未发现第三人人对受损财产主张权利,故认定火灾事故中受损财产属于A公司所有。关于焦点2,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房屋租赁凭证》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证据,认定,A公司在投保时正在准备变更住所地或已经实际变更了住所地。无论是正在准备变更住所地还是已经变更住所地,原告A公司投保的目的均不是为了保障原住所地-----甲地的财产安全。此外,A公司搬迁至乙地后,原住所地甲地并无A公司的财产。被告保险公司除提供保险合同外,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A公司在投保时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均为甲地。保险公司仅以A公司当时未变更其工商登记信息为由,主张其财产地址为甲地,法院认为这并非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填写错误,双方真实投保、核保的财产地址应为乙地址。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因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乙地址被烧毁的财产乙地是否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共同组成,保险标的的范围及保险条款均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人应当以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保险财产的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以涉案受损财产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财产标的为由,认定乙地不属于涉案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一审判决

案情分析

 一、对受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

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被保险财产地址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范围。对于如何认定受损财产的所有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发生火灾的仓库是向第三人租用,仓库内财产属于A公司所有。但在确定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时,还应从实质上考虑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例如,受损财产是否是A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产品因销售受损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受损财产是否为A公司向第三人租用等原因。A公司生产的尚未销售的库存产品或者A公司租用第三人的机器等设备都应应视为其具有保险利益,属于保险范围。

二、对于投保单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保险责任的认定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保障出险地址的财产,进而推定为出险地址为被保险财产地址。而二审法院认为投保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投保单、保险单上列明的财产地址应为被保险财产地址。在A公司的投保单、保险单上载明的地址均为甲地,而火灾事故发生地在乙地。A公司虽然主张其投保时全部财产已搬迁至乙地,提交的照片也是乙地,投保单上的地址虽然不是其公司人员所填写,但投保单上有A公司的签章确认,故地址填写错误的说法很难成立。照片显示虽是乙地,但照片并未显示拍摄时间,投保单上是甲地,保险单也是依据投保单出具,而且投保单有A公司确认,其证明力大于照片的证明力。因此对于存在投保单地址与出险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时,应以投保单地址载明的地址为基础,确定保险责任。

三、保险人是否负有现场查勘核实的义务

在保险公司的操作实务规程中,规定了保险人可以对投保标的进行现场查勘。在本案中,A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查勘义务。对于保险人是否负有对承保的标的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义务,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应当视为保险人的保险规程的一项工作方式,保险人可以选择现场查勘,也可以选择依据投保人申报的财产直接承保。现场查勘是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评估的工作方式,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保险人选择未查勘而直接承保,是保险人对自己工作方式的选择。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1、投保时未将全部财产地址进行投保。在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营业执照尚未变更,但主要财产已搬迁到新址,投保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只有一个,但存在的财产地址可以有多个,应当将新的财产地址一同进行投保。2、当财产地址变更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A公司在搬迁地址时,在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地址,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有效地解决出险地址不一致的情形。避免理赔争议。

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评估风险。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胜诉了,但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即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保险人应尽可能的对标的物进行查勘、核实、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存在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进行现场核实,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全、规范操作进行风险评估。即使A公司申请了变更财产地址,在做出批单前,也应对新地址进行重新查勘、核实及风险评估。可以有效地降低理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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