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24日评论字数 2375阅读7分55秒阅读模式

王大妈诉许小白、谌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大妈,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一:许小白,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二:谌伙,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广东省增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含伤残鉴定费)3xx.8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误工费52xx.22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护理费7xxx.02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0xx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xx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陪护人员住宿费1xx00元;

7.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陪护人员伙食补助费xx00元;

8.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10xx0元;

9.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7xxx6元;

10.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2xxx.3元;

1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xxx0元;

1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xx3元。

 

事实及理由:

20xx年6月7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在广州市xx镇xx村碎石场工作时,被同时在该碎石场作业的两被告驾驶的铲车撞致重伤,平躺在地不能动弹,并经由两被告呼叫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广州市增城区xx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治疗无生命危险后在广州市增城区xx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只能平躺在床,不能移动翻身,一直由原告丈夫贴身照顾。

原告的病情经广州市增城区xx医院诊断证明为“1.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气胸,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胸壁皮肤挫伤;2.高尿酸血症”。因原告左侧肋骨基本骨折,为配合更好的专科治疗,经原告家属与两被告协商一致同意将原告转至广州市xx医院进行专科治疗,故双方共同于20xx年6月10日办理原告在广州市增城区xx医院的出院手续,并径直呼叫救护车将原告转至广州市xx医院办理入院治疗手续。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救护车费用均由两被告支付,因原告病情严重不能移动,故只能由救护车配合转院。

原告共计在广州市增城区xx医院住院3天,出院医嘱为:“1.建议继续住院观察及治疗;2.住院期间留陪1人;3.加强营养”。

20xx年6月10日,原告入广州市xx医院进行专科治疗,住院期期间亦只能平躺在床,不可下床移动,一直由原告丈夫贴身照顾。原告的病情经广州市正骨医院诊断为“中医诊断:1.左第3-11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少量积液,3.双肺挫伤 气滞血瘀;西医诊断:1.左第3-11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少量积液,3.双肺挫伤”。

经过广州市xx医院20多天治疗,原告于20xx年7月3日办理出院手续,共计在广州市xx医院住院23天,出院医嘱为“1.慎起居,调饮食(适当加强营养)酒,调畅情志;2.暂以卧床休息为主,注意保护患处,加强陪护,避免跌倒外伤。勤咳嗽排痰,适当做深呼吸运动,积极预防相关并发症发生;3.暂全休三月。遵医嘱定期(出院后第2、4、8、12周)返院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基本由两被告支付,但其中仍有xx7元费用系由原告支付。

原告因左侧肋骨基本骨折,不能久站久坐,故出院后基本只能在床上平躺休养,遵医嘱在床上平躺两个多月才逐渐下床活动,期间亦需要原告丈夫对其进行专人照顾。

20xx年7月21日,原告由家属开车带领其自其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增城区xx镇xx村至广州市xx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现骨折端对位对线尚好,骨折线较前稍模糊”,共计花费医疗费4xx元。

20xx年9月1日,原告再次由家属开车带领其自其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增城区xx镇xx村至广州市xx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前片比较(20xx、7、21)现骨折端线位情况大致如前片,骨折端较前片模糊,可见骨痂生长,肋膈角清晰”,共计花费医疗费xx9元。

20xx年10月25日,原告再次由家属开车带领其自其经常居住地广州市增城区xx镇xx村至广州市xx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折端对位良好,骨痂生长,折线模糊”,共计花费医疗费xxx元。

20xx年12月13日,原告在其康复治疗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前往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花费鉴定费xxx元。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穗司鉴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大妈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

原告自20xx年5月起便随丈夫及家人在广州市增城区xx镇xx村xx号居住,一直至今仍在该处居住,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另,原告尚有位现年85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

伤残鉴定报告出来后,原告考虑过年回老家等因素未与两被告沟通,故在过完年后便立即与两被告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希望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友好解决此次纠纷,并于20xx年3月xx日,向两被告EMS寄送《和解意向书》,两被告均于20xx年3月19日签收该《和解意向书》,并与原告电话、当面沟通和解事宜,但因和解数额差距太大,未能和解成功。

综上,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并造成原告人身损伤十级伤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向两被告主张赔偿,并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   月   日

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清单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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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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