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行业指引是国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补充解释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29日来源:汕头律师易伟的博客评论3字数 1355阅读4分31秒阅读模式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曾在201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后又于2014年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号】,常常被鉴定机构引用来做伤残鉴定,其中"《道标》有关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与肢体功能丧失程度评残条文的理解与规定》"由于对九级、十级伤残进行了细化,引起了保险公司的不满,认为协会文件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国家标准,经过公关,佛山中院于2013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函》,规定辖区内不适用6项指引的通知。受此影响,广东省内保险公司纷纷以此为由上诉,要求适用国标,不适用行业指引。

那么行业指引究竟是否是新的标准,是否合理呢?

在分析行业指引前,必须要注意下国标5.1 的规定即“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

而附录A规定相对笼统,

如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一方面国标不可能穷尽所有伤情,一方面利用附录A司法鉴定机构带来较大灵活的空间。

再来看行业指引如对十级“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进行的扩展:

3.2.3 适用于标准4.10.10.i: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20°;

3)膝关节反屈畸形;

4)半月板或髌骨部分切除;

5)四肢六大关节内线形骨折,经外固定或保守治疗后,仍遗留关节功能障碍者(其中腕关节或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50%);

6)肘关节、踝关节或腕关节内粉碎性骨折;

7)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伴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

8)膝关节一韧带断裂(经影像学检查或内窥镜检查确认),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9)单一长骨骨干(除腓骨外)骨折,内固定术后;

10)单一长骨骨干(除腓骨外)一处以上粉碎性骨折或两处以上骨折;

11)同一肢体胫腓骨或尺桡骨两条骨干同时骨折,保守治疗后;

12)肩胛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13)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或肩峰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体部粉粹性骨折,影响肩关节功能的;

14)锁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5)锁骨骨折,保守治疗后遗留明显畸形愈合(对位少于2/3,或成角≥20°);

16)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

17)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18)三条以上跖骨骨折,影响足弓功能。

从医学角度来讲,粤鉴协确定的上述伤情与国标规定的其他十级伤残等级基本是对应的。以往如膝关节韧带断裂,仅按照活动度可能达不到丧失10%,但由于韧带损伤的特殊性,对一个人的生活影响是巨大的,伤者基本可以和对抗运动告别了,快跑也是不可能的了。以往可能有的鉴定机构不予评残,有的则可能以附录A来进行评残,而行业指引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化,实际上减少了鉴定机构的寻租空间,也减少了因活动度计算的争议,更加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行业指引应该提倡,它并不是一个新的标准,是对国标的一个解释,犹如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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