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21年1月1日告别交强险“不分项不分责”判决!

交通事故律师 2020年11月5日评论3字数 2264阅读7分32秒阅读模式

贵州2021年1月1日告别交强险“不分项不分责”判决!

贵州高院发布了一则公告,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在涉及交强险部分实施分项限额的审判标准,这标志着在贵州全省实施十年之久的交强险“不分责不分项”判决的混乱局面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什么是交强险的不分项不分责判决?这种判决方式是否有法院依据呢?跟大家来细述一下不分项不分责判决的前世今生。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设立的法源依据来自于2004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实施14年以来,交强险的保额也进行了三次调整,即:

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交强险总限额为6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8000元,死亡伤残限额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2008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9日,交强险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2020年9月19日至今的交强险限额调整为2000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交强险实施14年以来,对于交通事故的纠纷解决和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方面无疑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对于交强险的纷争在这过去14年里却从未停歇过。

从望文生义到不分项判决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4年颁布实施,而交强险制度是2006年才逐步建立,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交强险的细则及具体实施方案自然无法预判,这也就给后续的交强险实施过程中的一地鸡毛埋下了伏笔。

2007年,曾到黔北地区出庭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当地的法官在对涉及交强险部分的判决时,仅将医疗费判决在交强险内进行承担,而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竟全部列支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在与该法官进一步沟通时,其明确的告知交强险的设定包含了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顾名思义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仅为医疗费、死亡或伤残赔偿金,以及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

随后对其他地区的审判规则进行了调研,发现此类望文生义的解读方式绝非仅此一地,在滇黔川渝等西南地区的基层法院中也是屡见不鲜。然而2008年以后,风向骤变,交强险不分项判决从南向北席卷了全国多地,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有广东江门市、浙江舟山市、山东青岛市、潍坊市、山西部分地市以及贵州全省。

虽然同为不分项判决,但各地在实际的操作中也略有不同,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先后经历了交强险总限额打通赔付和交强险人伤限额打通赔付的两个阶段,但在事故责任方面还是秉持了交强险有责和无责的原则,而2011年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的表述中明确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一句话将交强险在贵州省内定格在不分项不分责判决的尴尬境地,针对于基层法院的不同意见,2014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了法(民一)明传(2014)8号《关于认真组织学习省法院对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部分法院认为:在确保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时,应当区分被保险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以及造成的损害类别,主张保险公司只需依据分项限额进行赔付。为统一审判标准,要求全省法院按照2011年颁布实施的规则执行。自此,贵州全省彻底进入不分项不分责判决的混沌状态。

抗争一直在路上

当2014年基层法院的不同声音被彻底消弭之后,贵州当地对于不分项不分责这种不合理裁决的抗争就也一直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2014年3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就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对申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诉人潘平均、杨金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向该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来自检察院的抗辩和最高院的相关文告,贵州高院则以“该案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再次确定“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第三者直接支付的法定义务”的基本原则。”直接回绝了检察院的抗辩意见。贵州2021年1月1日告别交强险“不分项不分责”判决!
2019年,贵州省政协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交强险不分项不分责判决的问题提出相关提案。贵州高院再次对相关诉求强势回绝。并将所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所提到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定位为总限额。进而以该法并未提及分责为由对不分责判决的行为进行辩护。众所周知,《道路交通安全法》成法在先,交强险实施在后,在审议道交法的时候没人能够对交强险的实施细则未卜先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相关事项以民他字的形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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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贵州高院终于能拨乱反正,纠正了不分项不分责判决的错误做法,虽然是姗姗来迟,但依旧不啻车险市场的寒冬中的一丝暖阳。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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