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最新裁判要旨:免责条款中“实习期”并无区分初次申领实习期和增驾实习期

交通事故律师 2020年1月4日评论2字数 338阅读1分7秒阅读模式

关于涉案免责条款中“实习期”的含义是否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

首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该规定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早于涉案商业三者险的投保时间和毛雄文申请增驾A2准驾车型的时间。

其次,《道交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均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后者作为部门规章,是对前者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两者并不矛盾。

再次,涉案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的约定与前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一致,并无就实习期区分初次申领实习期和增驾实习期。

涉案《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增驾实习期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违反前述规定,生效刑事判决亦确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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