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2021版)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21年6月3日评论字数 4303阅读14分20秒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2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1: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案件索引】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388号:伏某成与段某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而伤残等级在鉴定意见做出时才能够确定,对于伤残鉴定之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予以补足,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损失重复计算,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立法本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裁判规则2: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

【案件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572号:古某群与万某建、万某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在计算受害人所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此处的“年赔偿总额”是指未考虑残疾赔偿系数的金额,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

裁判规则3: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且胎儿在受害人起诉时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终646号:雷某与林某生、林某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是否支持受害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否已经怀孕且起诉时是否已经出生并且存活作为判断标准。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怀孕,且受害人起诉时胎儿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4: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7民终330号:滕彬娜与叶起光、灵山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侵权人仅应当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对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5:在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抚养义务人)的年龄,并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458号:姜某氏、孟某绪、孟某春、孟某松与周某增、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被扶养人逸失利益的损失,其属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部分的减少范畴。在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抚养义务人)的年龄,并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裁判规则6: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达退休年龄,且其子女均已参加工作具备赡养能力的,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125号:冀某臣、冀某云、冀某峰与蓝某明、台州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参加工作具备赡养能力,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配偶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7: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父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农村医保并且有家庭联产承包地收益等收入的,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再122号:赵某坡、雷某霞与杨某坡、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其父母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参加农村医保并且有家庭联产承包地收益等收入的,受害人父母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8: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生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609号:周某令、周某臣与赵某岩、日照宝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一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有证据证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另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配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仍然从事一定劳动并取得收入,不能证实受害人配偶系受害人生前实际扶养人员,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9: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母亲已经年满50周岁、居住在农村且名下有土地的,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0民终344号:吴某、宋某生、杨某荣、宋某与刘某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海伦市鑫博运输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关于农民的退休年龄,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参照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公发〔1998〕28号)意见中的内容,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尚不能依靠社会保险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故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虽达到退休年龄,仍坚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比较普遍,但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即不必继续劳动而享受相关养老待遇,该制度实际上系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推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系对其休息权的保障。故受害人母亲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规则10: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年满74周岁,对于其生前抚养且未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抚养年限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案件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1035号:董某颖与张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但本案中,受害人作为抚养义务人,其死亡时已经74周岁,其本身便已符合作为被扶养人的条件,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来源,若仍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判令赔偿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及日常生活认知,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抚养年限为5年。

裁判规则11:子女对父母的的赡养义务并非必须以父母年满60周岁为必要前提,如父母虽未满60周岁但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仍属于抚养义务人

【案件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062号:李某辉、李某晓与汕头市澄海区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市威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虽然父母未满60周岁,但如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子女均负有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属于抚养义务人。

裁判规则1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830号:李某合、邢某梅等与梁某方、上海宜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孔某保、上海超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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