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争议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3月23日评论3字数 2926阅读9分45秒阅读模式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争议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该责任限额一般低于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况下的赔偿限额。设计无责任赔偿限额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无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体现公平性原则。[1]

被保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责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对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不以因果关系为前提

其理由是,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如果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尤其是无责赔付的前提,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将没有区别,无法体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只要无责事故车辆与受害人属于同一起交通事故,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事故中所有受害人承担无责赔付义务。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湘高法发〔2019〕29号)第8条规定:“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将该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关于“多车碰撞事故中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无事故责任的,经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车辆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扣除相应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即采用的是交强险无责赔付不以因果关系为必备条件的司法观点。只要是作为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参与主体(无责车辆方)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无责车辆方)不负事故责任的,该无责车辆方就应无条件对受害人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不负事故责任的机动车方交强险承保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义务,应根据该机动车与受害人的伤亡等损害是否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予以认定,无责赔付并不是“绝对无条件赔偿”

其理由是,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具有公益性质,但从本质上仍然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抛开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讲损失发生后无条件的保险赔偿,显然不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但无过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仍然包括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确认无责赔付时,仍须确认无责车辆与受害人伤亡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

本书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必须考虑无责车辆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原因力。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须同时具备“无责+碰撞”两个要件。与受害人未发生任何接触或碰撞的无责车辆方原则上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

司法实务中,采纳第二种观点的部分法院司法观点汇总如下表。

交强险无责赔付须有因果关系地方法院司法观点汇总
法院司法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文号规范性文件条款内容表述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纪要2015年8月18日〔2015〕2号【多车连环相撞】凡在事故中相对处于第三者地位的车辆均属于第三者,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因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的通知2016年8月5日温法〔2016〕56 号【无因果关系情况下交强险的适用】当事人虽列在同一事故认定书中,但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交警部门认定的部分车辆的责任(包括无责)与受害人相关损失无任何因果关系的,交强险(包括无责交强险)可以不适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2017年12月7日盐中法电〔2017〕250号问: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无责,该无责车辆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如非交通事故参与主体,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无责,不宜判决该无责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是否为具体受损事故的实际参与方,应结合具体受损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车辆是否发生实际碰撞、当事人是否存在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如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巨大的撞击力而与正常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发生碰撞,在该车辆无责的情形下,不宜判决承保该无责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试行)》的通知2018年12月28日合中法〔2018〕161号【交强险无责赔付】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责车辆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原因力的,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无责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原因力的,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诉前调解办案指引(试行)》的通知2018年8月6日——【无责车辆交强险】多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车辆方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因果关系的,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要求承保无责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应当扣减无责赔偿限额内应赔偿的损失。

但是,交强险有责赔付则不以机动车接触或碰撞受害人为必要条件。

参考资料:

(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编/刘炤、杨华柏、郭左践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2)参见刘莉平:《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绝对无条件赔付》,原载于2022年3月15日江苏法治报。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总第742期),《对停放无过错、认定无责任静止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诉谢作珍等保险纠纷案》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31~334页,“停放无过错、认定无责任静止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认定”。

拓展阅读:《机动车保险诉讼法律实务》,余香成著,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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