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案中,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21日评论字数 2533阅读8分26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实施后,在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等机关或组织无权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

最新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理解适用

关于民法典实施后,在无名氏死亡交通事故案件中,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机关或组织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在被侵权人死亡后,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时,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理由如下: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了其请求权的主体范围。由于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均采纳了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收入因此减少或者丧失,使得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在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间接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被扶养人,该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赔偿。

第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代替无名氏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违反行政法职权法定原则,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但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或者授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可以代替无名氏死者主张死亡赔偿金。

第三、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并不包括此种类型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无名氏死者的死亡赔偿问题并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刊发启事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案例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提字第56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上饶市财政局、邓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合该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析,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法律”指的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财政局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未知名死者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申535号民事判决:刘少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检察院对无名氏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具有直接的管理权或处分权,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其相应职责或者公益上的当事人资格,侵权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无名氏的赔偿款代为保管的行为不能认定已向有关法律授权机关或组织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交强险赔付的前提不能成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当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

6.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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