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面对王某的诉请,石某认为自己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要赔偿他没有异议,但应该由保险公司出钱,而保险公司则拿出了其与石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中已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那么 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该笔赔偿费用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运输合同纠纷中受损害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开车载着乘客王某行驶在东阳市区的某条直行道上, 因石某在驾驶车辆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 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和被追尾司机无责。在本次事故中,石某自己并无大碍,但乘客王某的手腕却因撞击骨折,经评定,其伤势已构成了十级伤残。面对如此无妄之灾,王某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将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十余万元,其中还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律分析
一、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是常见的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运输合同纠纷,特殊之处在于王某要求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称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即便王某是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可以同时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王某此案是否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虽然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2020年10月,早于民法典的生效时间,但 考虑到王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却遭此飞来横祸,出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王某要求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支持其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医疗费等其他合理损失据实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合同已列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付,故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司机石某个人承担。
律师评论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民法典带来的变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一些过往的经验已经不再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且该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而言,并不明显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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